关于发布《职业性急性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中毒的诊断》等4项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通告(国卫通[2015]12号)

来源: 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 更新时间:2015-10-08 点击:1333

发布单位:国家卫生计生委
发布日期: 2015-09-0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国卫通[2015]12号
实施日期: 2016-03-0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现发布《职业性急性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中毒的诊断》等4项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GBZ 30-2015 职业性急性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中毒的诊断(代替GBZ 30-2002)

  GBZ 36-2015 职业性急性四乙基铅中毒的诊断(代替GBZ 36-2002)

  GBZ 61-2015 职业性牙酸蚀病的诊断(代替GBZ 61-2002)

  GBZ 67-2015 职业性铍病的诊断(代替GBZ 67-2002)

  上述标准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GBZ 30-2002、GBZ 36-2002、GBZ 61-2002、GBZ 67-2002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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