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华西银腊梅(药王茶)”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1075号)

来源: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 更新时间:2014-12-03 点击:1273

发布单位: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4-11-1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国卫办食品函[2014]1075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将华西银腊梅(药王茶)列为普通食品管理的请示》(陕卫监督函〔2014〕273号)收悉。经研究, 现回复如下:

  一、“华西银腊梅”是蔷薇科委陵菜属植物,规范名称应当为“白毛银露梅(Potentilla glabra Lodd. var. mandshurica (Maxim.) Hand. -Mazz)”。

  二、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意你委将白毛银露梅作为有传统食用习惯的普通食品管理的意见。

  生产经营上述食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按照规范名称进行标注。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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