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含非普通食品原料的食品定性等相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4]259号)

更新时间:2014-09-15 点击:2912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4-06-0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4]259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销售含非普通食品原料的合法进口食品如何定性的请示》(粤食药监食市〔2014〕3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蜂蜡等产品定性问题

  凡在国内销售的进口食品均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和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明确规定蜂蜡作为食品添加剂,只允许作为糖果、糖果和巧克力制品包衣的被膜剂使用,不得超范围在其他食品中添加和使用。另外,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鱼肝油相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297号),鱼肝油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物品,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不属于普通食品。按照原卫生部2012第17号公告,人参(人工种植)按照新资源食品进行管理。

  二、关于食品形态与产品定性问题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中,没有对普通食品的产品形态和用法用量作出规定和要求。因此,目前尚无法以产品形态和用法用量来界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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