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黄明胶、鹿角胶和龟甲胶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570号)

更新时间:2014-07-14 点击:1679

发布单位: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4-06-3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国卫办食品函[2014]570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黄明胶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请示》(鲁食药监食生〔2015〕14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黄明胶、鹿角胶和龟甲胶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570号)的有关规定,黄明胶可作为有传统食用习惯的普通食品管理。生产经营黄明胶作为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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