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定性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4]291号)

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更新时间:2014-07-02 点击:2848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4-06-2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4]291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如何定性问题的请示》(浙食药监保〔2014〕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390号),破壁灵芝孢子粉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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