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390号)

来源: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 更新时间:2014-06-27 点击:3317

发布单位: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4-05-0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国卫办食品函[2014]390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你局《关于请明确破壁灵芝孢子粉可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函》(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4〕193号)收悉。经研究, 现答复如下:

  灵芝孢子粉缺乏长期食用历史且已作为药物使用,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尚无足够的科学依据。因此,破壁灵芝孢子粉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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