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灵芝(赤芝)和紫芝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450号)

来源: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 更新时间:2014-06-19 点击:1631

发布单位: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4-05-2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国卫办食品函[2014]450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海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将灵芝(赤芝)和紫芝划入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或者调整为普通食品的请示》(琼卫法规〔2013〕34号)收悉。经研究, 现答复如下:

  灵芝(赤芝)和紫芝均是传统中药材,作为普通食品管理尚无足够的安全性评估等科学依据。因此,灵芝(赤芝)和紫芝暂不宜作为普通食品。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5月29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