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供应有关问题的意见(农办医函[2014]26号)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更新时间:2014-05-15 点击:851

发布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4-05-0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农办医函[2014]26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你委《关于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供应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农牧[2014]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目前兽药法律法规对兽用生物制品包括强制免疫疫苗的包装形状、颜色没有统一规定,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决定。

  二、兽药应当符合兽药国家标准,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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