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粮办展[2014]66号)

来源: 国务院 更新时间:2014-05-14 点击:775

发布单位: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4-04-0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国粮办展[2014]66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相关附件下载:见正文下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根据《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办法》和国家粮食局2014年第1号公告的规定,2014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新申请或补充申请(以下简称“资格申请”)、2009年上半年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延续申请(以下简称“资格延续申请”)以及2014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变更申请(以下简称“资格变更申请”)工作将于2014年5月中旬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各省(区、市)粮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资格申请、资格延续申请以及资格变更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等中央企业的所属企业请按照“在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粮食局提出申请。

  二、受理范围

  本次资格申请受理范围为国有粮食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资格延续申请受理范围为2009年上半年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上述企业初次取得资格后通过补充申请获得资格的仓房(油罐)可以在本次一并提出资格延续申请。资格变更申请受理范围为所有取得代储资格的企业。

  三、时间要求

  (一)受理企业申请材料时间。请相关企业于2014年5月19日至5月23日期间向本省(区、市)粮食局提交资格申请、资格延续申请或资格变更申请材料。

  (二)向国家粮食局报送材料时间。请各省(区、市)粮食局于2014年6月9日17时前将企业申请材料等文件报送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

  四、工作要求

  (一)请各省(区、市)粮食局严格按规定组织好现场核查和初审工作。现场检查工作应由省(区、市)粮食局2名以上正式人员共同完成,现场核查人员应逐项核查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检查工作结束后,请检查人员在现场如实填写《现场核查记录表》并签字。检查人员对检查结果负责。

  (二)请申请企业严格按规定制作申报材料。各省(区、市)粮食局要指派专人负责受理企业申请材料。受理人员要认真检查企业申请材料内容是否完整、格式是否合规,对于不符合《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申请材料,应及时向企业出具《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并一次性全部列出需要企业补充的材料清单。

  (三)请各省(区、市)粮食局做好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工作。请各省(区、市)粮食局组织辖区内包括中央粮油企业在内的相关企业及时提出代储资格延续申请。2009年下半年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的资格延续申请工作推迟到2015年上半年办理,上述企业的代储资格有效期同时延长至2015年7月。请相关省(区、市)粮食局将此文件精神传达到上述企业,并加强检查与管理,确保中央储备粮的存储安全。

  附件: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材料制作要求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201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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