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鱼肝油相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297号)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4-04-22 点击:1853

发布单位: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4-04-1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国卫办食品函[2014]297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明确鱼肝油可否作为普通食品及其原料的函》(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4〕162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意见如下:

  鱼肝油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物品,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不属于普通食品。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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