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五指毛桃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205号)

来源: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 更新时间:2014-04-08 点击:2067

发布单位: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4-03-1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国卫办食品函[2014]205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原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将“五指毛桃”列为普通食品管理的请示》(粤卫〔2013〕69号)收悉。经研究,根据《食品安全法》、《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同意你们将五指毛桃(桑科榕属的粗叶榕,拉丁学名Ficus hirta Vahl)作为有传统食用习惯的普通食品管理的意见。生产经营上述食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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