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浙江省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网络销售行为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3-11-11 点击:532

发布单位: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3-10-06
失效/废止日期: 2013-11-18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13-10-06
状       态: 失效/废止
备       注:相关附件下载:见正文下方。

  为规范我省保健食品化妆品网络经营销售行为,净化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确保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局制订了《浙江省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网络销售行为指导意见》,现面向公众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于2013年11月18日前提出意见:

  一、在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zjfda.gov.cn)上留言。

  二、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杭州市莫干山路文北巷27号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310012。

  三: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zjpanx@126.com。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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