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秩函[2013]790号)

更新时间:2013-10-16 点击:1139

发布单位:商务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3-10-1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商办秩函[2013]790号
实施日期: 2013-10-12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以下简称《工作意见》)要求,切实做好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关系下一代健康成长,关系亿万家庭幸福,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工作意见》明确了婴幼儿乳粉的质量安全工作目标,作出了具体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按照职责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与监管部门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流通行业管理

  (一)做好婴幼儿配方乳粉药店专柜销售试行工作。引入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对丰富零售药店经营品类、扩大服务人群具有积极作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引导有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专柜销售试行工作。要组织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加强对试行企业的政策和业务指导,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婴幼儿配方乳粉药店销售各项规定,保障质量安全。同时参照药品经营服务相关行业标准,加强销售人员培训,为消费者购买婴幼儿配方乳粉提供全面指导和服务。

  (二)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进口管理。做好婴幼儿配方乳粉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发证工作,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发证服务。督促进口企业按照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相关规定履行乳制品进口信息报告义务。引导企业把好进口产品质量关,严格执行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诚信经营,合理定价,杜绝行业垄断等不正当行为。建立和完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信息统计,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并将进口情况及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三)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商供应商交易监管。清理零售企业对供应商的违规收费。零售企业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供应商,只允许收取经事先协商同意、订立合同并明确约定的促销服务费,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联合抽查和专项抽查等多种方式加强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规收费等行为,对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案件及时曝光。同时,要将零供交易监管工作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商务诚信建设、行业信用评价等工作相结合,将相关企业和个人违法违规信息及时录入信用信息系统,推动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建立黑名单制度,完善奖惩机制,使诚信企业和个人得益、失信企业和个人受制。

  (四)协助推动婴幼儿配方乳粉流通管理相关法规制度建设。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要求,积极配合农业、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做好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法规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有关规定及相关标准规范,引导销售企业规范经营行为,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保障流通环节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三、充分发挥商务系统举报投诉作用

  畅通12312等举报投诉渠道,鼓励和支持消费者参与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督。根据地方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落实有奖举报,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发挥媒体监督作用,配合相关监管部门及时核查、处置媒体和消费者反映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市场消费。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将工作进展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商务部办公厅

  201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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