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展[2013]144号)

来源: 国家粮食局 更新时间:2013-07-05 点击:1024

发布单位:国家粮食局
发布日期: 2013-06-2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国粮展[2013]144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要求,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安委明电〔2013〕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单位)开展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百日行动”的工作实际贯彻落实,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粮食局和各央企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明电〔2013〕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单位)实际,进一步完善“百日行动”工作方案,加强对“百日行动”的组织领导,抓紧成立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切实做到检查范围不遗漏、检查内容不缺项、检查标准不降低、检查结果无瞒报,全面完成《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百日行动”的紧急通知》(国粮电〔2013〕9号)规定的各项任务。

  二、加强督导检查。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重点督查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辖区粮食企业是否按文件要求认真开展了“百日行动”,行动部署是否达到国粮电〔2013〕9号文件的要求;二是排查出的隐患是否得到整改,暂时未能整改到位的隐患是否已经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辖区内粮食企业是否已经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三是是否针对防火、防汛、储粮化学药剂管理、防止粉尘爆炸等重点环节,进行了重点督查,粮食企业生产安全的形势是否有重大改观。

  三、加强信息反馈。各地区(单位)要建立“百日行动”周调度、月统计制度,及时分析新情况,妥善解决新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并加强工作交流和舆论宣传,提高“百日行动”工作质量。请各地区(单位)按照附件2的格式,于每月10日前向我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报告本地区(单位)上个月“百日行动”工作进展情况。

  流通与科技发展司联系人:姚顺、彭扬

  联系电话:010-63906977、63906904、63906909(传真)

  电子邮箱:cangchu@chinagrain.gov.cn

  附件:1.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安委明电〔2013〕2号)

        2.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百日行动”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

  国家粮食局

  201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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