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葡萄酒反补贴立案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37号)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更新时间:2013-07-05 点击:1084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日期: 2013-07-01
失效/废止日期: 2014-07-01
发布文号:公告2013年第37号
实施日期: 2013-07-01
状       态: 失效/废止
备       注:本次调查自2013年7月1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4年7月1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5年1月1日。

  2013年5月15日,商务部收到中国酒业协会代表国内葡萄酒产业正式提交的反补贴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葡萄酒进行反补贴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规定,2013年6月5日,商务部就有关反补贴调查事项向欧盟欧委会发出进行磋商的邀请。6月17日,中欧双方进行了磋商。6月21日,欧盟欧委会提交了书面评论意见。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补贴、损害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中国酒业协会代表的葡萄酒总产量在2009年、2010年、2011年和2012年均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反补贴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葡萄酒进行反补贴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葡萄酒进行反补贴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补贴调查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葡萄酒

  被调查产品名称:葡萄酒,英文名称:Wines。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以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经全部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含有一定酒精度的发酵酒。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2041000、22042100和22042900。

  三、反补贴调查项目

  在提交的申请书中,申请人主张欧盟及其成员国政府向涉案产业提供的补贴项目共计20个。经过对申请书的审查,并依法考虑了欧盟欧委会所提出的主张及所附证据材料,商务部决定在本次调查中对以下补贴项目进行调查:

  (一)单一支付计划

  (二)第三国市场推广补贴

  (三)葡萄园重建和转型补贴

  (四)绿色收割补贴

  (五)共同基金补贴

  (六)收获保险补贴

  (七)投资补贴

  (八)副产品蒸馏补贴

  (九)出口补贴

  (十)葡萄酒和酒精的储存补贴

  (十一)特殊用途资助补贴

  (十二)农村发展基金项下的补贴

  (十三)法国科西嘉岛投资开发税收抵免补贴

  (十四)西班牙地区经济刺激计划项下的补贴

  (十五)德国东部投资补贴

  同时,商务部决定不对以下补贴项目进行调查:

  (一)食用酒精蒸馏补贴

  (二)危机蒸馏补贴

  (三)使用浓缩葡萄酒浆补贴

  (四)拔除葡萄树计划补贴

  (五)德国巴伐利亚州关于工商领域的支持计划

  四、登记应诉

  就补贴调查,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参加应诉的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应同时提供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补贴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栏目下载。

  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申请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利害关系方应同时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的计划以及向中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cacs.gov.cn)下载。

  五、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可在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案件动态"栏目下载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或到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10-65197878)进行查阅。

  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上述登记应诉期间内将书面意见提交商务部。

  六、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七、问卷调查

  (一)葡萄酒反补贴案补贴调查问卷

  商务部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应诉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应诉公司及申请书列明的其他公司发放调查问卷。调查问卷要求提供公司的结构及运营、关联公司、生产成本、销售等信息,以及每一项具体补贴项目的详细信息等。商务部也将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应诉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应诉及申请书列明的涉案国(地区)政府发放调查问卷。

  《葡萄酒反补贴案补贴调查问卷》届时可在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案件动态"栏目下载。未登记应诉的其他公司可直接下载或向商务部索取该调查问卷,并按要求填报。

  上述所有公司和涉案国(地区)政府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而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所有答卷应当在问卷发放之日起37日内送至商务部。应诉公司有正当理由表明在答卷到期日前不能完成答卷的,应在答卷提交截止期限7日前向商务部提出延期提交答卷书面申请,陈述延期请求和延期理由。

  应诉公司或涉案国(地区)政府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提交答卷的,或者不能按照要求提供完整而准确的答卷,或者对其所提供的资料不允许商务部进行核查,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商务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定。

  (二)葡萄酒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

  关于产业损害调查问卷的相关通知,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cacs.gov.cn)查询。

  八、本次调查自2013年7月1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4年7月1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5年1月1日。

  九、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话:86-10-85093417,85093407,65198417

  传真:86-10-85093400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话: 86-10-65198180,65198076,65198185

  传真:86-10-65197586

  附件:葡萄酒反补贴调查应诉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3年7月1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