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柠檬酸、味精生产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1]1272号)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更新时间:2013-02-05 点击:1342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1-11-0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环办函[2011]1272号
实施日期: 2011-11-02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各环保督查中心,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2010年 玉米深加工在建项目清理情况的通报和开展玉米深加工调整整顿专项行动的通知》(发改产业〔2011〕1129号),我部决定开展柠檬酸、味精生产企业环保核查工作,并依据核查结果发布符合环保规定的企业名单。现将《柠檬酸、味精生产企业环保核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请柠檬酸、味精生产企业按照《办法》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抓紧整改环保问题,并于2011年12月1日前将环保核查申请、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提交我部,同时抄报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和全国玉米深加工调整整顿办公室。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此次核查。

  二、我部组织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成立环保核查专家组,对提交核查申请的企业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组织环境保护部环保督查中心和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对通过现场核查的企业进行复核。经核实处理各方意见和社会公示后,我部将向社会公告符合环保规定的企业名单,同时抄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电监会等有关部门,为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提供支持。

  三、对于未提交核查申请、未通过核查以及弄虚作假等未列入符合环保规定企业名单公告的柠檬酸、味精生产企业,各级环保部门暂缓审批其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含补办环评手续)、不得提供各类环保专项资金支持、不得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不得为其出具任何方面的环保合格、达标或守法证明文件。

  四、各省级环保部门和各环保督查中心应加强对柠檬酸、味精生产企业的日常环境执法监管,尤其对未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加大现场检查力度,采取严格的环境监管措施。对于环保违法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实施限期改正、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停产整治或关停。各地要将查处情况及时报告我部。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一)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周奇

  电话:(010)66556243, 66556244(传真)

  邮箱:csc@mep.gov.cn

  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二)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全国玉米深加工调整整顿办公室) 冯志和

  电话:(010)68396574

  邮箱:he6839@sina.com

  地址:北京市阜成门外大街乙22号

  邮编:100833

  附件:柠檬酸、味精生产企业环保核查办法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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