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非法制售皮革蛋白粉等皮革碎料制品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0]38号)

更新时间:2013-02-05 点击:828

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日期: 2010-08-2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农办牧[2010]38号
实施日期: 2010-08-24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畜牧)、环保、工商、质监、公安厅(局、委、办):

  近日发现一些不法厂商利用生产皮革的碎料非法制售皮革蛋白粉等制品,为防止皮革碎料未经无害化处理进入饲料或食品生产过程,危害公共健康安全,根据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近期将在全国组织开展非法制售皮革蛋白粉等皮革碎料制品清理整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皮革制造集中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皮革碎料处置利用工作。统筹协调农业(农牧、畜牧)、环保、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对皮革碎料收集、加工、销售、无害化处理等各个环节实施严格监控,全面摸查本行政区域内皮革碎料加工企业、作坊、窝点情况,严厉打击非法制售皮革蛋白粉等皮革碎料制品的行为。

  二、环保部门要加强皮革碎料产生、收集和无害化处理环节的监管。要对制革企业固体废物产生、暂存、转运、处置利用进行全程监管,按照有关规定对每个环节、每处场所进行严格检查、详细记录,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农业(农牧、畜牧)部门要加强饲用皮革蛋白粉生产和饲料原料使用管理。制售饲用皮革蛋白粉的企业必须经审查合格,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后,方可生产。饲用皮革蛋白粉生产企业要加强产品中重金属和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自检,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所在地饲料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饲用皮革蛋白粉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抽查。饲料生产企业要严把原料关,严禁使用未经处理的皮革碎料、无证企业生产的皮革碎料制品和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皮革碎料制品作为饲料原料。

  四、工商部门要积极配合农业(农牧、畜牧)部门加强对饲用皮革蛋白粉生产企业的监管。生产饲用皮革蛋白粉的企业,应在取得省级农业(农牧、畜牧)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明后,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五、质监部门要监督食品生产企业严把原料关,严禁使用皮革蛋白粉等皮革碎料制品作为食品原料。

  六、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开展非法制售皮革蛋白粉等皮革碎料清理整顿工作,凡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立案侦查,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省级农业(农牧、畜牧)、环保、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及时通报信息和案件查处情况,认真加强皮革碎料监管,严防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皮革碎料进入饲料和食品环节,切实保证饲料和食品质量安全。并将清理整顿情况于2010年10月20日前分别报相关部门。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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