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味精(谷氨酸钠)使用原料级别问题的复函(卫监督食便函[2011]284号)

来源: 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 更新时间:2013-02-05 点击:1391

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日期: 2011-06-2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卫监督食便函[2011]284号
实施日期: 2011-06-2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你协会《关于味精(谷氨酸钠)生产中使用的原辅材料级别问题的请示》(中发协[2011]2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味精(谷氨酸钠)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其原料级别应当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原料级别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321号)执行。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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