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查处在食品中使用罂粟壳(籽)等违法行为的通知(卫监发[1991]32号)

更新时间:2013-02-05 点击:1319

发布单位:卫生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 1991-08-0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卫监发[1991]32号
实施日期: 1991-08-05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不断发现食品经营户在食品 中违法使用罂粟壳(籽),损害消费者健康的问题,其所使用的罂粟壳(籽)均 来源于非法种植,必须严加查禁。早在 1987 年底,四川省内江、成都、遂宁、 宜宾、德阳等市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 268 家火锅店进行检查,就发现 67 家的 火锅里有罂粟壳,5 家有头痛粉,检出率占 26.87%。最近,洛阳市食品卫生监督 检验所根据群众举报,也查出 70 家食品经营户在牛肉汤、烩面、米皮、凉皮等 食品中使用罂粟壳(籽)。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检查两户凉皮摊点时,在其加工场 所查获罂粟籽 5 公斤,罂粟壳 52.5 公斤。

  罂粟壳俗称大烟壳,含有吗啡等物资,易使人体产生依赖性而造成瘾癖,对 人体肝脏、心脏有一定的毒害作用,因此,在我国很多法律、法规以及 1990 年 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员会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中均明令严禁种植罂粟, 对非法种植者按违法犯罪行为严加惩处,其目的就是要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极少数食品生产经营者,特别是个体食品经营户为牟利,无视国家法律、法规, 置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于不顾,与私自种植、运输、贩卖罂粟壳(籽)者 沆瀣一气,在食品中大肆使用罂粟壳(籽),以招徕生意,影响极坏,危害极大, 且有日益扩散、蔓延的趋势,必须依法从严从快惩处,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所属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药政机构,公安、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接到本通知后,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 对管辖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重点是个体食品经营户)及罂粟壳(籽)的供 应、使用等单位加强监督检查,非法种植、供应、使用罂粟壳(籽)情况较严重 的地区,要组织力量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清查。发现非法供应、使用罂粟壳(籽) 者,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药政机构,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部门要各司其职, 根据《食品卫生法(试行)》、《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药品管理法》、《麻 醉药品管理办法》、《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进行查处,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要充分认识查禁非法种植、供应、运输、使用罂粟壳(籽)等违法行为 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把这项工作列入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长抓不 懈,做到集中打击和日常的监督检查相结合。查禁中要注意充分发动、组织群众, 特别是对那些身受毒品危害的消费者,要鼓励他们积极提供线索,揭发不法行为, 以使打击工作更加准确、及时、彻底,达到预期效果;

  三、请将查处结果于今年 12 月 31 日以前函报卫生部卫生监督司、药政管理 局,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中有什么问题,可随时函告或电告我们。

  一九九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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