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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莱芜区市场监管局曝光14起食品领域处罚案例

来源: 莱芜市场监管微信号 更新时间: 2021-03-07 点击:611

  为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警示生产经营使用主体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意识,严守食品药品安全底线,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安全意识,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共治,现将近期办理的以下案件予以曝光:

  一、济南市莱芜区吐丝口小学食堂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黄豆芽)、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该单位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黄豆芽)、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该单位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20元、罚款人民币贰仟(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莱芜市莱城区钰金商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黄豆芽)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及保存相关凭证案

  该单位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购进芹菜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及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该单位警告、罚款伍仟(5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壹元肆角(1.4元)的行政处罚。

  三、亓会东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芹菜)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及保存相关凭证案

  该单位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芹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购进芹菜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及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该单位警告、罚款伍仟(5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肆元肆角贰分(4.42)的行政处罚。

  四、任明霞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食用农产品(猪肺)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及保存相关凭证案

  该单位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食用农产品(猪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购进猪肺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及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该单位警告、罚款伍仟(5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玖拾捌元(98.00)的行政处罚。

  五、济南市莱芜区徐春源肉食批发部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案

  该单位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购进博大鲜鸡(肉及肉制品*露骨翅中)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该单位警告、罚款柒仟(7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伍佰陆拾元(560.00)的行政处罚。

  六、翟玉芹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及保存相关凭证案

  该单位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芹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购进芹菜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及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该单位警告、罚款伍仟(5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壹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济南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莱芜有限公司口镇二店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呋喃西林代谢物)的食用农产品(公大闸蟹)案

  该单位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呋喃西林代谢物)的食用农产品(公大闸蟹)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鉴于该单位购进该公大闸蟹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八、济南市莱芜区克银百货经营部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海绵蛋糕(烘烤类糕点)”案

  该单位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海绵蛋糕(烘烤类糕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该单位警告、罚款伍仟(5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壹拾捌(18.00)元的行政处罚。

  九、莱芜市莱城区口镇润都百货超市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长豆角)涉嫌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案

  该单位销售农产品的农残超标的行为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十、济南市莱芜区亓永军百货超市销售的西瓜味吐司面包食品营养标签标注不符合国家标准(GB28050-2011附表B2.2)要求和食品添加剂超标以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及保存相关凭证案

  该单位销售的西瓜味吐司面包食品营养标签标注不符合国家标准(GB28050-2011附表B2.2)要求和食品添加剂超标以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及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给予该单位警告、处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5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莱芜市莱城区忠忠超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韭菜)经抽检腐霉利盐超标和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及保存相关凭证案

  该单位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韭菜)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及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该单位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8元的行政处罚。

  十二、山东恒利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食品的标签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案

  该单位生产经营标签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该单位罚款人民币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21元、没收召回的食品标签与食品不符合的红糖规格为1000克/袋的9袋,规格为1500克/袋28袋的行政处罚。

  十三、济南市莱芜区口遇香植物油加工坊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大豆油)案

  该单位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大豆油)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给予该单位没收违法所得510.00元、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四、济南市莱芜区喷喷香煎饼加工坊销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玉米煎饼)案

  该单位销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玉米煎饼)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给予该单位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壹拾肆元(14.00)元、罚款壹仟元(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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