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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新辐照食品监管体系

来源: 食品标法圈 更新时间: 2021-02-25 点击:357

   本期主要对澳新辐照食品的监管机构、辐照食品的安全性、辐照食品的检测以及标识规定等予以介绍,供相关企业参考。


  一、辐照食品的监管机构

  澳新食品标准局(FSANZ)负责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辐照食品通用标准的制定;在澳大利亚,各州/地区当局负责标准的强制执行和对食品进行监督检验,农业与水资源部(DAWR)负责进口食品的检查和抽样;在新西兰,食品的监管工作主要是由初级产业部(MPI)来负责。

  二、辐照食品法规要求

  《辐照食品》(Standard 1.5.3)规定了辐照的定义、食品辐照的目的、用于食品辐照的辐射源、允许辐照的食品种类、辐照食品的最大吸收剂量、可重复辐照的食品的辐照剂量、记录、标签信息等。

  2.1可使用的辐射源

  ①60Co放射性核素产生的γ射线;

  ②机械源产生的能量水平不超过5MeV的X射线;

  ③机械源产生的能量水平不超过10MeV的电子射线。

  2.2辐照要求

表1 澳新允许辐照食品种类、辐照剂量及辐照目的

允许辐照食品种类

允许辐照剂量

辐照目的

水果和蔬菜(苹果、杏、蓝莓、面包果、辣椒、杨桃、樱桃、番荔枝、哈密瓜、荔枝、龙眼、芒果、山竹、油桃、木瓜、桃子、柿子、李子、红毛丹、覆盆子、西瓜、扇贝、草莓、鲜食葡萄、番茄、西葫芦)

150Gy~1kGy

采用辐射灭虫,以达到植物检疫要求

草药和香料(包括但不限于附表22中所述的草药或香料)

≤6kGy

控制发芽和杀虫(包括控制杂草)

2 kGy~30 kGy

辐射灭菌

草药炮制的植物原料,指用于制作饮料的新鲜、干燥或发酵的叶子、花朵及植物其他部位(不包括茶)

≤6kGy

控制发芽和杀虫(包括控制杂草)

2 kGy~10 kGy

辐射灭菌


  2.3重复辐照

  满足以下条件的食品可以重复辐照:

  ①用不超过1 kGy剂量辐照过的原料制成的食品;

  ②含少于5g/kg辐照配料的食品;

  ③为实现特殊工艺目的,将所需的全部吸收剂量分多次进行照射的食品。

  2.4其他要求

  除非得到澳新食品标准局的明确许可,否则禁止对食品进行辐照,官方主要根据以下风险分析原则对辐照食品进行安全评估:①辐照处理的技术需要;②辐照处理的安全性;③对食品成分的影响;④食品营养质量的变化。另外,澳新禁止利用辐照处理不安全或不适合人类食用的食品。

  三、辐照食品的安全性

  自20世纪50年代末以来,辐照一直被用作保证食品安全的一种方法,是研究最为广泛的食品加工方法之一。澳新食品安全局和其他国际食品安全机构、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以及欧盟食品安全局都对辐照食品进行了全面评估,得出结论:辐射不会使食品具有放射性,它与未辐射的食品一样安全和健康。其实按照标准法规所允许的水平进行辐照不会改变食品的味道、质地或外观,对营养质量的改变都可以忽略不计。


  四、辐照食品的检测

  目前辐照食品的检测方法可以检测食品是否经过辐照,但不能准确检测出吸收剂量,然而检测可以帮助监管部门识别辐照食品来执行标签要求。澳新可用于辐照食品检测的技术跟CXS 231-2001《辐照食品通用检测方法》列出的辐照食品检测方法清单一致。

  五、辐照食品标识及记录保存要求


  5.1 标签标识

  对于零售的预包装和非预包装形式的辐照食品,如果食品已被辐照或含有辐照成分,其标签必须附有以下声明:“Treated with ionising radiation”。

  如果零售的辐照食品或含有辐照成分的食品(例如,散装的新鲜水果和蔬菜、即食食品)豁免贴标,也必须在靠近食品位置展示辐照信息。

  5.2记录保存

  辐照食品的人员必须保存以下记录:①辐照食品的性质和质量;②批次;③辐照食品的最低耐用寿命;④所采用的工艺;⑤遵守所使用的程序;⑥食品吸收的最小和最大剂量;⑦说明该产品是否曾被辐照过,如果经过辐照,则说明此类处理的细节;⑧辐照日期。

  另外,记录必须保存在食品被辐照的设施中以及记录的保存期限必须超过辐照食品的最低耐用寿命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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