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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0年第48期)

来源: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20-12-01 点击:296

 

  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罐头、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保健食品、餐饮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等26类食品1109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1085批次、不合格24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项目涉及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重金属污染、其他污染物等。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

  (一)浙江骆驼九宇有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九宇抹茶,菌落总数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不符合企业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杭州海润泰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嘉兴多德福食品城红树林休闲食品批发部销售的标称温州金牛休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猪油渣(烧烤味),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金牛休闲食品有限公司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核查,该产品不是温州金牛休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

  (三)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拱墅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莫干山路店销售的标称湖州良中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定胜糕(定升糕),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四)嘉兴市南湖区城西海波零食店销售的标称临安市大华炒货食品厂生产的碧根果仁,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临安市大华炒货食品厂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核查,该产品不是临安市大华炒货食品厂生产的。

  (五)诸暨市月根食品厂在淘宝(网店)销售的标称诸暨市月根食品厂生产的年糕,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六)郑州名阳齐川商贸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温州市糕见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酥皮大月饼,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七)嘉兴多德福食品城南吉北祥食品批发部销售的标称山东思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鲜蛋仔蛋糕,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山东思亿食品有限公司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核查对该异议不予认可。

  (八)绍兴市上虞区崧厦舒彬副食品店销售的标称绍兴上虞诗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四明源泉包装饮用水(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农兽药残留超标

  (一)衢州市东门菜市场(衢州市柯城莲发冷冻水产经营部)销售的黄鱼,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云山街道黄龙洞农展中心一楼蔬菜交易区83号胡惠祥摊位销售的沼虾,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三)金华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上海海天下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鲳鱼(冰鲜),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四)诸暨市老杜禽蛋经营部销售的鹌鹑蛋,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五)诸暨市朱德禹禽蛋有限公司销售的鸭蛋,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六)城关农贸市场泰顺县朱延信活鱼经营部销售的鲫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七)广泰农贸综合市场泰顺县孙冬娇蔬菜经营部销售的黄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三、食品添加剂超标

  (一)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余杭乔莫东路分公司销售的香辣榨菜片,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仁皇山农贸市场湖州杨家埠镇承刚副食品店销售的榨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三)金华市金东区张肖青牛奶店销售的标称揭西县盛华园食品厂生产的蓝莓李果,苋菜红、相同色泽着色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黄色系)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四)华楼菜市场龙泉市陈永平便利店销售的榨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五)金华市婺城区悦华大酒店销售的巧拌越式海蜇,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四、质量指标不达标

  (一)桐庐县城南街道宋家白酒经营部销售的标称桐庐县钟山乡深泉酒坊生产的苦荞酒 固态发酵,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特易购商业(浙江)有限公司宁波鄞县大道分公司销售的标称连云港世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吉吉豆,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五、重金属污染

  温州市瓯海梧田农贸市场荣松水产摊销售的梭子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六、其他污染物

  浙江匠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匠康源 茶叶籽油,苯并[a]芘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杭州、温州、湖州、绍兴、金华、衢州、丽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衢州、丽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   4.保健食品抽检合格-20201125.xls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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