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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东昌府区处罚7起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来源: 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微信号 更新时间: 2020-10-29 点击:377

   01

  2020年6月10日,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聊城市东昌府区草木人和快餐店采购并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盘)进行抽样检测,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2020年9月30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伍元整(45.00元);

  2、罚款:人民币肆仟玖佰元整(4900.00元);

  罚没合计:人民币肆仟玖佰肆拾伍元整(4945.00元)。

  02

  2020年6月10日,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聊城市东昌府区一家亲家常菜馆采购并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盘)进行抽样检测,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2020年9月30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贰元整(32.00元);

  2、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玖佰元整(4900.00元);

  罚没合计:人民币肆仟玖佰叁拾贰元整(4932.00元)。

  03

  2020年06月04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聊城市东昌府区张家驴肉馆使用的外包装标注企业名称为阳谷县郭屯镇鑫洁餐具清洗店的餐具进行抽样检测,经山东恒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编号为:NO:SK83017200618《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证,该单位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0年9月30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壹拾贰元整(12.00元);

  2、并处罚款:肆仟元整(4000.00元);

  罚没合计:肆仟零壹拾贰元整(4012.00元)。

  04

  2020年06月04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聊城市东昌府区堂记酥肉馆使用的外包装标注企业名称为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餐乐康餐具清洗服务中心的餐具进行抽样检测,经山东恒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编号为:NO:SK83015200618《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证,该单位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0年9月30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捌元整(8.00元);

  2、并处罚款:肆仟元整(4000.00元);

  罚没合计:肆仟零捌元整(4008.00元)。

  05

  2020年06月04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聊城市东昌府区金角炖鸡快餐店使用的外包装标注企业名称为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餐乐康餐具清洗服务中心的餐具进行抽样检测,经山东恒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编号为:NO:SK83019200618《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证,该单位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0年9月30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贰拾肆元整(24元);

  2、并处罚款:肆仟元整(4000元);

  罚没合计:肆仟零贰拾肆元整(4024元)。

  06

  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聊城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后,于2020年07月21日到达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鲁豫香油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3大瓶2小瓶共计5瓶未按照规定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标识的香油,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该批香油实施了扣押,同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2020年9月2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聊城市12345市民热线承办单》投诉,并于2020年09月2日到达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鲁豫香油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2瓶未按照规定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标识的芝麻酱,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该批芝麻酱实施了扣押。经查证,该小作坊未按照规定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标识的行为,涉嫌违反《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0年10月09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罚款:叁仟肆佰元圆整(3400元);

  2.没收:香油五瓶、纯芝麻酱2瓶(175g)。

  07

  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聊城市12345市民热线承办单》投诉,并于2020年04月23日到达山东古阿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其产品标签存在瑕疵,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2020年9月1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聊城市12345市民热线承办单》投诉,并于2020年09月1日到达山东古阿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其产品标签存在瑕疵。经查证该单位生产经营的食品的标签存在瑕疵的行为,并在收到关于产品标签存在瑕疵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后超过责改期限再次出现产品标签瑕疵问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2020年10月13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决定:处罚款壹仟玖佰圆整(1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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