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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24期)总第255期

来源: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20-10-19 点击:88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食品、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水产制品和糖果制品共11大类食品2093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粮食加工品和食用农产品4大类食品32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了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污染等问题。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日照市东港区泽茗茶庄销售的来自日照市东港区李西文的绿茶,水胺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日照市市场监管检验检测中心。

  (二)济宁市鱼台源佳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济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三)济宁市泗水县泗河办晓东调味品超市销售的黄豆芽和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均为济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四)潍坊市诸城市福乐多便民百货超市销售的标称为诸城市周月华蔬菜店生产的绿豆芽,经潍坊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发现,其中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诸城市福乐多便民百货超市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青岛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五)德州市禹城市郭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新街口分公司销售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德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六)济宁市微山县夏镇街道农商物流园7号楼棚下的张华销售的黄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济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七)潍坊市银座集团临朐华兴商场有限公司蒋裕超市销售的来自临朐县冶源镇杨善村赵长宝的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潍坊市产品质量检验所。

  (八)烟台市烟台牟平区振华商厦有限公司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为莱州市西尹家芙蓉韭菜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康蔬韭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烟台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九)滨州市滨城区梁才阳光副食批发部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十)济南市钢城区万客隆超市销售的来自沂源县悦庄镇朱家庄村朱庆彦的韭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济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食品检验所。

  (十一)济南市山东丰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来自莱芜辛兴郑加禄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济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食品检验所。

  (十二)菏泽市郓城县卓越副食超市销售的来自郓城县王翠的韭菜,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菏泽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三)济南市商河县季季鲜蔬菜店销售的来自济阳李庄郭学顺的韭菜,克百威和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济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食品检验所。

  (十四)济南市商河县绿源购物超市销售的来自济阳李庄郭学顺的韭菜,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济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食品检验所。

  (十五)聊城市东昌府区风乐鲜生活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为聊城市水城人家农产品加工厂生产的水城人家笨鸡蛋,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十六)聊城市山东聊城振华量贩超市有限公司闸口店销售的依绿园新鲜鸡蛋,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十七)聊城市少林武术学校食堂销售的来自巨野县董官屯镇芦庄村王端强的鲜鸡蛋,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十八)临沂市临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临沂高新区亿利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草鸡蛋,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十九)济宁市济宁高新区金玉清真牛羊肉店销售的牛腿肉,克伦特罗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十)淄博市周村清真沙家牛肉店销售的牛腩(牛肉),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十一)东营市东营区春生牛羊肉经营部销售的牛后腿肉,恩诺沙星和磺胺类(总量)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问题

  (一)安丘市万佳百货有限公司(食品部)生产的玉米面馒头和山东老面馒头,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均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安丘市炳庆面食店生产的老面馒头,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莱西市莱西富正华食品店生产的铁锅馒头,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青岛市崂山区宝光馒头店销售的大馒头,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胶州市长荣菜馆使用的小餐盘和大餐盘,大肠菌群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均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胶州市丹丹酱骨头馆使用的大餐盘和小餐盘,大肠菌群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均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重金属污染问题

  烟台市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富豪银座店销售的崂山绿茶,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立案调查,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中所涉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   附件3.食品抽检不合格信息--24.xlsx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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