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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院对市场监管部门的过期食品案不准予强制执行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更新时间: 2020-07-05 点击:2411

  行 政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郏县龙山大道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25MB1E056740。

  法定代表人李枫朝,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军,男,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郏县宏宝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城关镇郏宝路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661898807C。

  法定代表人李世红,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郏市监食罚〔2019〕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郏县宏宝石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其散装区货架上发现有三种食品超过保质期,认定郏县宏宝石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郏县宏宝石商贸有限公司作出郏市监食罚〔2019〕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如下:1.没收“豪士口袋面包”0.396公斤,“豪士小小面包”0.36公斤,“豪士早餐吐司”0.81公斤;2.罚款人民币伍万(¥50000)元整。并告知被执行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账户内,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行政处罚案件卷宗一册。主要内容有:1.郏市监食罚〔2019〕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举报登记表;3.立案审批表;4.现场检查笔录;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6.财务清单;7.取证照片;8.询问笔录;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0.行政处罚告知书;11.行政处罚催告书;12.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13.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等。

  经审查查明,郏县宏宝石商贸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07年6月1日。2019年8月14日,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郏县宏宝石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过期食品为由,对郏县宏宝石商贸有限公司作出郏市监食罚〔2019〕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郏县宏宝石商贸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该决定。2019年11月21日,经郏县宏宝石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该公司注销登记。

  本院认为,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郏市监食罚〔2019〕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为郏县宏宝石商贸有限公司。现该公司已于2019年11月21日注销,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仍以郏县宏宝石商贸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属主体错误。对于该强制执行申请,应当不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郏县市监食〔2019〕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人民陪审员 赵**

  人民陪审员 叶**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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