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食品资讯收购野生动物3256只索赔126万 浙江一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刑附民公益诉讼案判决

收购野生动物3256只索赔126万 浙江一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刑附民公益诉讼案判决

来源: 正义网 更新时间: 2020-05-29 点击:364 作者:范跃红、叶楹莹

  正义网丽水5月27日电 5月26日上午,由浙江省松阳县检察院提起的“周金富等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浙江省松阳县古市镇岗下村文化礼堂,以巡回法庭的方式公开开庭。法庭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请,当庭判决被告人周金富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时,判决周金富支付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赔偿款人民币126.35万元。据悉,这是浙江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以来,开出的全省最大“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索赔单。其余被告人也被判处相应刑罚,并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据了解,该案涉及野生动物3256只,是近年来丽水办理的最大的一起“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松阳县检察院检察长汪兴担任该案公诉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松阳县法院院长林伟担任审判长。

  被告人周金富是浙江松阳人,2011年,因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刑满后,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间,周金富先后收购他人非法猎捕的小麂、华南兔、珠颈斑鸠、果子狸、棘胸蛙等无合法来源的国家保护的有益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浙江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售牟利。

  2019年9月3日,公安机关在周金富位于松阳县古市镇下五木村住所当场查扣珠颈斑鸠15只、小麂4只、华南兔2只、棘胸蛙112只、眼镜蛇3条、尖吻蝮1条、王锦蛇16条、小麂腿10只等。

  检察机关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被告人周金富刑事责任,对同案被告人钟文军、陆俊华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同案被告人刘倩云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以上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总计索赔生态环境资源损害赔偿款126万余元。

  庭审中,检察机关分别从被告行为的违法性、非法经营及非法狩猎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等方面进行举证;在法庭辩论环节,结合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情况、民事法律责任等情况发表了出庭意见,并针对四名被告人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生态破坏等问题,在法庭上进行警示教育和普法宣传。

  法庭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部5项诉请,当庭判决:被告人周金富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刘倩云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在缓刑考验期间,禁止从事野生动物经营活动。被告人钟文军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间,禁止从事狩猎活动。被告人陆俊华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法庭发出了全省首张野生动物行业从业禁止令。

  判处被告周金富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赔偿款人民币1263500元,刘倩云、钟文军、陆俊华分别对其中的510400元、42000元、43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处四名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在《丽水日报》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此案将庭审现场设在案发地古市镇的乡村文化礼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行政执法机关代表、餐饮业经营者及当地群众两百余人现场观摩,同时,浙江省检察院组织衢州、金华、丽水三地两级检察机关派员到庭观摩,丽水市检察院还对庭审全过程进行了网络直播,观众达两万余人次,起到了良好的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的效果。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