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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食品安全法》处理案件,如何减轻处罚?

来源: 食药法苑 更新时间: 2020-05-24 点击:5155 作者:曾霞

  处罚办案如何正确运用《食品安全法》

  关于《食品安全法》,有观点认为,《食品安全法》起罚点高,罚款起步5万、10万,造成了办案机构处罚难、当事人承受难还有后续执行难的困难。例如,《食品安全法》第122条规定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违法货值1万元以下的处5万到10万罚款;还例如,《食品安全法》第123条规定对生产经营含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违法货值1万元以下的处10万到15万的罚款。实际执法中如果对违反上述法条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处5万、10万的罚款,不仅当事人经济上难以承受,后续执行也将困难重重。

  这种观点,有失偏颇,有待商榷。原因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7条,当事人有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的,应当给予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所以实施《食品安全法》并不是动辄在罚条所规定的起步5万、10万以上罚款。原因二,《食品安全法》起罚金额高,恰恰是发挥法的指引、预测作用。让食品违法者或者抱有违法念头者,因预测到违法会受到严惩重罚而主动中止食品违法行为或者打消食品违法念头;也让食品违法者,由于预测到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违法后果可能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从而愿意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违法后果。同时,“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恰表明党和国家对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坚定决心,对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严厉态度,这会起到强烈指引作用,指引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提高守法意识,增强依法生产经营的能力。

  因此,深刻领会党和国家集人民意志制订“最严”《食品安全法》的决心和意图,在食品违法案件办理中正确适用法条,适当、充分地运用从重、从轻、减轻等处罚裁量,对严重违法者重罚,对轻微违法者轻罚,让食品违法处罚案件发挥法律强制作用的同时,发挥出法律的教育作用,是市场监管部门和执法人员的重要任务。同时,建议立法机关、国省局对《食品安全法》具体适用中的有关疑难问题作出解释或发布指导案例,以进一步地指导基层监管部门和执法人员正确运用《食品安全法》。

  以下,笔者就如何在处罚办案中正确运用《食品安全法》谈谈个人观点,以供参考。

  一、 适用法条要准确准确适用法条是行政处罚实施中的第一步。

  首先,应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适用法条。《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说明,根据案件违法事实适用处罚条款,是案件办理中的根本性原则。比方说,超市销售的禽肉制品经监督抽检检出违禁兽药,就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3条“经营含有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处罚,而不能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经营兽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处罚。

  其次,法条竞合时应从一重处罚。如,同一违法食品既存在标签违法问题,又被检出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那么按从一重处罚原则,就要依据起罚金额高的《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对其经营者处罚,而不能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1款第2项“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处罚。如果不从一重处罚,如果不按重处罚条款而按轻处罚条款处理,那么岂不间接地鼓励违法者违犯严重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裁量要适当、充分

  《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既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也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说明处罚案件办理中,依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开展从重、一般、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裁量是法条找准之后的一项重要工作。

  食品违法案件办理中应运用的行政处罚裁量规定主要有以下这些:

  《行政处罚法》第27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此处要注意的是,第(四)项要在除《行政处罚法》以外其他法律法规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的情形下才能运用。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6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条与《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1款第1项相近,但规定的更严格,要求在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下才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4)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3)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5)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6)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7)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1)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2)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3)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4)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5)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6)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对上述行为进行处罚的除外;(7)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8)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 以上国家总局关于处罚裁量的规定是在《行政处罚法》基础上,结合社会生活、生产实际进一步充实丰富了处罚裁量的情形,有利于处罚案件更好地发挥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作用,更好地实现过罚相当。

  《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体现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笔者建议,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也参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办案人员要告知违法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和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不但要在询问调查时告知,还可以将有关的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公示在办公场所、单位网站,作为单位普法宣传的一个重要内容,以体现惩处和教育相结合。另外,对符合从轻减轻处罚条件的,即使违法当事人未提出,办案机构也要主动运用裁量权,要依法给予从轻减轻处罚。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案件办理中不管是从轻、减轻、免予处罚还是从重处罚都应收集相应的证据证明。

  作者曾霞 湖南省衡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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