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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丰食品原料(上海)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未按规定报告外设仓库地址的变更案

来源: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19-04-28 点击:264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监管松处字(2019)第272019005599号
案件名称
连丰食品原料(上海)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未按规定报告外设仓库地址的变更案
违法行为类型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报告外设仓库地址的变更;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或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连丰食品原料(上海)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913100006074286794
法定代表人姓名
林宗颖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连丰食品原料(上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租赁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坊路2066号A13的场所,在未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上述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查,截止案发日2019年1月14日,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8100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540元。 2018年12月1日,当事人租赁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临富路1号的场所作为外设仓库使用,但未按规定进行报告。
处罚种类和方式
警告,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40元)
行政处罚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 伍万元整 (大写)、违法所得 伍佰肆拾元(大写)交至本市各商业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2019年04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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