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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在行动 | 池州发布2018年查处典型经济案件

来源: 中安在线 更新时间: 2019-03-15 点击:715

  值此3.15来临之际,池州市今日发布2018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查处的经济典型案件,具体如下:

  一、某啤酒公司实施混淆行为案

  2018年,当事人与青岛某公司签订协议,由该青岛公司提供“雲范”注册商标、易拉罐等包装物,生产罐装啤酒成品,由青岛公司负责销售。2018年5月1日起,当事人共生产上述啤酒175吨计351243罐。该“雲范”特制啤酒的易拉罐的外观设计、主色调、构图、文字等均与青岛啤酒股份公司生产的青岛啤酒的包装装潢相似,引人误认为是青岛啤酒。当事人违法经营额计203943.5元。

  当事人故意仿冒知名商品青岛啤酒的包装装潢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构成混淆行为。池州市工商质监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没收“雲范”特制啤酒351243罐,并处罚款203943.5元。

  二、青岛某酒业公司实施混淆行为案

  2018年,当事人青岛某酒业公司与池州某啤酒公司签订协议,由当事人提供“雲范”注册商标、易拉罐等包装物,池州某啤酒公司负责生产啤酒、罐装成品,啤酒产品由当事人负责销售。

  经查,该“雲范”特制啤酒的易拉罐的外观设计、主色调、构图、文字等均与青岛啤酒股份公司生产的青岛啤酒的包装装潢相似,引人误认为是青岛啤酒。该产品货值金额261111.06元。当事人产品的外观设计风格与知名商品青岛啤酒十分相似,属主观故意仿冒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构成混淆行为。池州市工商质监局对当事人处违法经营额三倍罚款计783333.18元。

  三、某通信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18年,池州市工商质监局对我市某通信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一楼正面与侧面张贴宣传促销活动广告中印有“全国流量不限量”字样,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

  经调查,案发期间,当事人委托外地公司印制了流量不限量广告海报和单页,摆放到各营业网点用于宣传;当事人通过池州人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池州新安报网传媒有限公司(安徽网)、池州日报、安徽高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发布全国流量不限量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池州市工商质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47797.07元。

  四、某公司生产不合格车用乙醇汽油案

  2018年,依据省级监督抽查计划和相关标准,国家石油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安庆)受省质监局委托开展省级监督抽查,对我市某公司待销的车用乙醇汽油(E1092#)抽取样品一组,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

  经调查,当事人所生产的车用乙醇汽油规格型号为E1092#,生产日期为2018年4月23日,抽样基数7吨。该批次车用乙醇汽油(E1092#)货值金额为48736.55元。当事人生产不合格车用乙醇汽油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市工商质监局对当事人处产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计97473.10元。

  五、某汽车销售公司介绍他人参与传销案

  2018年,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市工商质监局依法查处了某汽车销售公司涉嫌传销案。

  经调查,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通过广州房车汇公司设定的经营模式和奖励制度,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或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直接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奖励。当事人行为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介绍他人参加传销行为。市工商质监局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29885.48元并对其罚款100000元。

  六、贵池区操某、刘某制作假冒公牛装饰开关插座案

  2018年,根据公牛集团打假人员举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在主池州主城区明月苑小区查获操某、刘某私自加工制作假冒公牛装饰开关插座的窝点。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明月苑小区一地下室内有三人正在加工制作开关插座,在两间小房间内散乱堆放着各种开关插座的面板、底板、按键、合格证等加工原材料,经统计,共有G18型号的面板、底板、按键等原材料3500余个(箱/袋),一开五孔、三开五孔、电视电脑等开关插座1800余个;1台制作开关插座的空压机和1个印制公牛商标标识的模具;已经制作完成带有公牛商标标识的成品和包装盒。同时,在加工人员身上和租住房屋内还发现用于网络销售、联系生产开关插座原料厂家的2部手机和1台笔记本电脑。

  经调查,当事人操某、刘某单独或参与制造、销售假冒“公牛”开关涉案违法经营额共计95909.77元。目前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贵池区某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18年10月30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在某医院检查发现该院储存的细菌性阴道病检测试剂6盒,已过失效日期。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7年11月6日从江苏天瑞精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144元/盒的价格采购了10盒细菌性阴道病检测试剂,货值金额计1440元。当事人于2018年8月29日开始使用上述过期细菌性阴道病检测试剂检验细菌性阴道病。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使用了4盒检测试剂。

  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并处以10000元罚款。

  八、贵池区某房地产公司擅自宣传“驰名商标”案

  2018年8月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策划设计了“荣获‘中国驰名商标、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城市运营商50强、中国房地产百强企业’等实至名归的荣誉称号”广告内容,委托广告经营者制作含有上述内容的宣传单页3000份。至案发时止,该房地产公司共对外发布上述宣传单页1000份。

  该房地产公司擅自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鉴于当事人召回、销毁含有“中国驰名商标”内容的宣传单页,主动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贵池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罚款60000元。

  九、东至县某公司销售未取得3C认证产品案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19年两节打假行动中开展电辅助加热太阳能及家用电器专项打假检查时,发现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鑫园学府”小区所配备的“同济阳光”牌带电辅助加热储水式太阳能热水器涉嫌未取得强制认证,共涉及业主358户,涉案货值94万元。

  经调查,该房地产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与安庆市昌正公司签订《太阳能热水器系统供货合同》,约定由安庆市昌正公司负责提供“同济阳光”牌壁挂式的太阳能热水器并负责安装。该太阳能产品实物储热水箱上标注“执行标准GB/T28746额定压力0.7MPa电加热功率1.5KW容量100升电压220V生产日期2018-4-1”。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查询和比对,上述涉案产品属于未取得强制认证产品。

  东至县市场监管局已责令该房地产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7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东至县某经营户销售假冒他人商标黄金案

  2018年,根据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举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对东至县某经营户店铺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户于2017年4月份起,在东至县一超市内租用商铺,全部以“周六福珠宝”商标标识进行店面装饰,用于经营黄金、银器等珠宝首饰用品,该当事人在产品标签、销售票据及大幅促销广告牌上使用“周六福”及英文字母“ZLF”字样。

  经查明,为了达到欺骗消费者目的,当事人私刻了“周六福珠宝”字样公章,并印制了周六福珠宝饰品质量保证单。

  经鉴定,当事人销售的金银珠宝饰用品属于侵犯周六福珠宝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商品。由于涉案价值达到180多万元,且有初步证据证明当事人具有主观故意,东至县市场监管局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了该案。目前该案已经法院作出了刑事判决。

  十一、石台县某油坊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18年底,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抽验了某油坊储油罐内储存的菜籽油,委托某法定检测机构予以检验。经检验,该批次的菜籽油酸价(以脂肪计)的含量不符合GB2716-2005《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该样品不合格。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8年8月加工了上述不合格批次菜籽油,截止检验报告送达时已全部兑换、销售完毕。该批次不合格菜籽油货值金额共计7744元,违法所得144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石台县市场监管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440元并处罚款10000元。

  十二、某公司青阳分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2019年初,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称某公司青阳分公司销售的进口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进口食品货架上待售食品背面标签标注有中文信息,但外包装标签上未标注产品的原厂国、生产厂家、国内代理商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了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青阳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万元。

  十三、青阳县某店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商品案

  2018年,当事人自合肥购进86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白酒存放于店面仓库内对外销售。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携同古井酒厂打假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上述涉案商品为假冒产品。涉案商品的外包装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年份原浆”献礼版和“年份原浆”5年版外包装基本相同,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709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青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已扣押的74瓶侵权白酒,并罚款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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