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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贵港市凉水山矿泉饮料有限公司体系检查情况的通告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18-07-23 点击:569

 
   2018年7月3日至7月5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以下简称体系检查)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贵港市凉水山矿泉饮料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5080200608,生产地址:贵港市中里乡三陵村)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工艺布局、人员管理和过程管理等15个方面内容共40个检查项目进行了检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体系检查工作规范》(桂食药监办食生〔2018〕4号)的具体检查和评分规定,发现贵港市凉水山矿泉饮料有限公司在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工艺布局、人员管理、原辅料管理制度、物料储存和分发制度、过程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检验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和事故处置、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等11个方面内容共24个项目中存在问题,本次体系检查得分64.39分。现将检查发现的问题通告如下:

 

序号
存在的问题
具体的条款和依据
1
大桶线和小瓶线生产车间更衣室均只有一排挂钩,未能保证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分开放置。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5.1.5.1条款关于更衣室应保证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分开放置的要求。
2
《大桶线生产车间平面图》中未标示臭氧发生器间、包材缓冲间,洗衣间、工具间方位标示错误,制水间标示有碳滤器和成品水罐,现场检查无标示设备;《小瓶线生产车间平面图》中未标示空瓶存放间、工具间、消毒水配制间。
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关于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3
大桶线生产车间排水系统出口未采取措施降低虫害风险。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5.1.2.3条款关于排水系统出口应有适当措施以降低虫害风险的要求。
4
小瓶线生产车间灌装间内的吹水机旁放置有2块木板,木板未能防潮有发霉迹象。
不符合GB 16330-1996中5.6.10.6条款关于灌装车间内部设施应能防潮便于清洗消毒的要求。
5
大桶线和小瓶线进入灌装间前风淋设备的门不能自动关闭。
不符合GB 16330-1996中5.6.6条款关于门应能自动关闭的要求。
6
三楼瓶装水空瓶存放间无挡鼠板。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6.4.2条款关于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的要求。
7
现场检查发现有贴标机、喷码机等设备,未在食品生产许可材料《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中标注。
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关于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8
大桶线生产车间的灯检间排水系统入口未安装带水封的地漏。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5.1.2.2条款关于排水系统入口应安装带水封的地漏的要求。
9
缺少检验项目铜绿假单胞菌所需的CN琼脂、金氏B培养基、乙酰胺液体培养基、绿脓菌素测定用培养基、营养琼脂、氧化酶试剂、钠氏试剂。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9.2条款关于检验能力的要求。
10
现场检查周转桶的消毒浸泡时间约为20秒,《空桶、瓶、盖清洗消毒记录》空桶盖浸泡时间为10分钟,与《贵港市凉水山矿泉饮料有限公司工艺流程图》标示的“浸泡20分钟”不符。
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关于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11
检验人员李某、黄某的检验员证已过期。
不符合《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实验室能力建设的意见》(桂食药监食生〔2014〕4号)二、实验室能力建设内容中关于实验室检验人员要求。
12
水源水监测界限指标未达到每4个月一次的频率;亚硝酸盐、耗氧量监测未达到每4个月一次,丰水期加测一次的频率;感官要求、微生物指标监测未达到丰水期每15天一次,平水期和枯水期每月监测一次的频率。
不符合GB 16330-1996中8.1.3条款关于水源水监测时间的要求。
13
三楼瓶装水空瓶存放间内存放有大量无标示透明塑料袋装500ml新瓶,一楼存放有吹瓶设备及瓶胚,企业未办理食品用包装生产许可资质,未能提供500ml新瓶的合格证明、供货商资质等证明。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7.4.1条款关于采购食品包装材料应当查验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和供货者的许可证的要求。
14
一楼包材间包材未离墙放置。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5.1.8.4条款关于储存物品应与墙壁保持适当距离的要求。
15
一楼包材间内“五加仑桶瓶盖”与“环凯牌二氧化氯消毒液”未分隔放置。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5.1.8.5条款关于清洁剂应与包装材料分隔放置的要求。
16
现场检查大桶线生产车间,灯检间员工实际从事套标操作,未能顾及灯检。
不符合GB 16330-1996中8.5.3.2条款关于灌装封盖后必须逐个检查外观、灌装量、容器状况及封盖严密性等的要求。
17
空气净化系统的清洁维护记录不真实,未能提供其他材料证明空气净化系统一年清洗2次。
不符合GB 16330-1996中6.4.6条款关于空调机及净化空气口至少半年清洗一次的要求。
18
现场检查周转桶的外清洗为人工清洗,灌装前桶内部清洗消毒工位仅为4个。
不符合《细则》第二章中第十三条关于应配备周转容器的外洗设备、自动内洗消毒设备,且内部清洗消毒设备不少于10个清洗消毒工位的要求。
19
现场检查大桶线生产车间,经过清洗间人工内外清洗的周转桶人工传递至消毒间后直接堆积在地面。
不符合GB 16330-1996中8.3.3条款关于瓶子和瓶盖灌装前必须严格清洗消毒,清洗设备应自动化的要求。
20
吴某、刘某、宋某等16名现场生产加工人员的健康证已过期。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6.3.1.2条款关于食品加工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的要求。
21
未制定工作服的清洗保洁制度。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6.6.3条款关于应制定工作服的清洗保洁制度的要求。
22
企业不具备检验亚硝酸盐的能力。
不符合GB 16330-1996中10.3条款关于应具备亚硝酸盐的能力的要求。
23
出厂产品未进行铜绿假单胞菌检测,未至少每月一次对产品进行粪链球菌、产气荚膜梭菌检测。
不符合GB 8537-2008中7.2条款关于出厂检验的要求。
24
未在丰水期、枯水期各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不符合GB 8537-2008中7.3条款关于型式检验的要求。
25
现场检查发现当天(2018年7月4日)生产的桶装水,未经检验合格直接出厂销售。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关于食品应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的规定。
26
未建立产品留样制度,未对每批产品进行留样。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9.3条款关于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的要求。
27
未能提供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的规定。
28
未能提供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和管理规范。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关于食品生产者应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的规定。
29
企业提供的《成品入库记录》《凉水山饮用天然矿泉水出库报表》《产品销售记录》记录的瓶装、桶装成品水数量不一致,无法进行有效追溯。
 
不符合GB 14881-2013中14.1.1条款关于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检查组已将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反馈贵港市凉水山矿泉饮料有限公司和贵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属地监管职责划分,我局已要求贵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贵港市凉水山矿泉饮料有限公司应按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和处理工作。贵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送我局,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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