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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18-04-12 点击:654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1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17号),涉及我省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温县聚怀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冬瓜条

  (一)京东聚怀斋养生堂(经营者为温县聚怀斋食品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温县聚怀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冬瓜条,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1.06g/kg,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35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二)经调查,该公司为分装企业,《营业执照》编号:9141082555834163XL(1-1),《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741082500316,食品许可类别:水果干制品、坚果炒货、蜜饯和代用茶分装,法定代表人:王敏。该公司于2017年1月29日从揭阳县凤江凤枚食品经营部采购冬瓜条一件,规格15kg/件,单价16元/kg,合计240元。并于2017年2月22日分装冬瓜条30袋,规格500克/袋,单价14.5元/袋,全部通过网店销售。涉案货值金额435元。

  温县聚怀斋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温县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依法决定对温县聚怀斋食品有限公司罚款10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35.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温)食药监管罚【2017】10号。

  温县聚怀斋食品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向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书面上报整改报告,更换原料供应商,加强原料购进把关,强化产品出厂检验,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定期对分装产品进行全检,确保产品安全。

  二、任涛销售不合格“韭菜”

  (一)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在执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的食用农产品专项抽检中,在中牟县万邦物流园发现经营者任涛销售的韭菜,腐霉利检出值为0.45mg/kg,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2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向经营者任涛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和《检验报告》,告之其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有提出复检的权利。

  经调查,任涛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韭菜”,是从商丘市柘城县远襄镇董庄村韭菜代购点(收购人为董国举)购进的,共计4013斤,购进价格为0.5元/斤,销售价格为0.7元/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2006.50元,违法所得802.6元。

  任涛销售不合格“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但任涛能够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保留供货者的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决定对任涛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免于处罚。

  柘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案件线索移交函后,依法对收购人董国举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韭菜”是2017年8月23日董国举分别从本村7位村民手中零星购进的,共计4013斤,购进价格为0.49元/斤,销售价格为0.5元/斤。董国举保留提供了有7位村民的相关信息,柘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对董国举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免于处罚。柘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县农业监管部门处理,《移送函》编号为(商柘)食药监食案移【2017】YXC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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