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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10期)

来源: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18-04-10 点击:1104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19号)、《关于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30号)涉及我市1家食品生产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食用猪油

  (一)京东缘府食品专营店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上海枫未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浙江金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用猪油(生产日期:2017-08-27)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规定。

  (二)经查,在“京东商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上述产品的经营企业为缘府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京东商城作为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能够提供上述产品销售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京东JD.COM”开放平台在线服务协议》和上述食品经营者的“确认函”。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已责令京东商城立即停止为上述食品经营者的不合格食品提供平台服务,并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将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移送至入网经营者所在地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在京东商城(网站)经营的精制小麦淀粉

  (一)京东风宸食品专营店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上海绿苑淀粉有限公司委托(经销)常熟市宏新淀粉有限公司生产的精制小麦淀粉(生产日期:2017-04-25)霉菌项目不符合规定。

  (二)经查,在“京东商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上述产品的经营企业为上海风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京东商城作为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能够提供上述产品销售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京东JD.COM”开放平台在线服务协议》和上述食品经营者的“确认函”。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已责令京东商城立即停止为上述食品经营者的不合格食品提供平台服务,并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将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移送至入网经营者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在京东商城(网站)经营的纯牛奶

  (一)京东阿新官方旗舰店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洛阳阿新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纯牛奶(生产日期:2017-10-10)脂肪项目不符合规定。

  (二)经查,在“京东商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上述产品的经营企业为洛阳阿新奶业有限公司。京东商城作为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能够提供上述产品销售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京东JD.COM”开放平台在线服务协议》和上述食品经营者的“确认函”。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已责令京东商城立即停止为上述食品经营者的不合格食品提供平台服务,并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将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移送至入网经营者所在地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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