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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8年第9期)

来源: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18-03-14 点击:76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2018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如下:

  一、本次抽检的食品包括饼干、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饮料、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及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糖果制品、茶叶及其相关制品、蛋制品、豆制品、速冻食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等共抽检11个地市833批次产品,其中合格产品820批次,不合格产品13批次。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1)宁波新老板娘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精品蟹王,大肠菌群检出值为410CFU/g、160CFU/g、410CFU/g、370CFU/g、380CFU/g,不符合5次检验结果均不超过100CFU/g且至少2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CFU/g的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2)宁波市江北吴月英干水产批发部销售的标称瑞安市利顺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即食海蜇皮,菌落总数检出值为3.2×105CFU/g、2.9×105CFU/g、2.8×105CFU/g2.7×105CFU/g、3.6×105CFU/g,不符合5次检验结果均不超过1.0×106CFU/g且至少2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105CFU/g的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3)浙江凯虹集团有限公司华之友城市广场分公司销售的标称舟山市启航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龙鱼,山梨酸检出值为1.51g/kg,比标准规定≤1.0g/kg高出51%。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4)杭州德胜食品市场玲子水产经营部销售的标称温州瓯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即食海蜇,菌落总数检出值为9.1×105CFU/g、7.5×105CFU/g、8.3×105CFU/g、6.1×105CFU/g、7.6×105CFU/,不符合5次检验结果均不超过1.0×106CFU/g且至少2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105CFU/g的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5)桐乡市濮院桑园玉泉饮用水厂生产的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4CFU/250mL、105CFU/250mL、46CFU/250mL、55CFU/250mL、6CFU/250mL,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桐乡市濮院桑园玉泉饮用水厂销售的标称桐乡市濮院桑园玉泉饮用水厂生产的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多不可计、35CFU/250mL、66CFU/250mL、98CFU/250mL、多不可计,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义乌嘉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姜红糖,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1.3×103CFU/g、2.3×103CFU/g、1.7×103CFU/g、2.4×103CFU/g、3.2×103CFU/g标准规定为不得超过1.0×103CFU/g。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8)东阳市东白山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东白山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52CFU/250mL、23CFU/250mL、多不可计、46CFU/250mL、78CFU/250mL,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海宁市袁花镇新旺食品厂生产的原味豌豆,酸价检出值为6.1mg/g,比标准规定≤3mg/g高出1倍。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桐庐雪水山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溴酸盐检出值为0.016mg/L,比标准规定≤0.01mg/L高出60%。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1)新昌县天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新昌小京生花生,霉菌检出值为140CFU/g,比标准规定≤25CFU/g高出4.6倍。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遂昌贵仁副食品店(王贵仁)销售的标称遂昌县浙农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炭黑瓜子(原味),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9.5mgKOH/g,标准规定为≤5mgKOH/g;过氧化值检出值为0.36g/100g标准规定为≤0.25g/100g。初检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复检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3)嘉兴市秀洲新区商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海宁格姆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草莓干,胭脂红检出值为0.11g/kg,标准规定为≤0.05g/kg。初检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宁波、温州、嘉兴、绍兴、金华、舟山、丽水等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杭州、宁波、嘉兴、舟山、丽水等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流通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3个月内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查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公告。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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