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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场监管和食罚[2017]16号】天津市品优餐饮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

来源: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18-02-26 点击:738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天津市品优餐饮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 天津市品优餐饮有限公司 91120101MA05WXL18U 何东凯 津市场监管和食罚【2017】16号  2017年10月12日接到消费者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0月13日到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和平路263号天津天河城购物中心五层523-525/530号商铺天津市品优餐饮有限公司现场核查,发现该单位正在从事餐饮服务,后经调查,该单位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区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该店内的票据打印机一台进行扣押,详见扣押审批表。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7年10月13日报请局领导同意立案,并委派李昭、郑财源两人对此案进行调查。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罚(没)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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