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食品资讯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14号)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14号)

来源: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18-02-09 点击:619

  2017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关于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185号),长沙市千百滋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称为浏阳市永安镇湘思坊食品厂生产的蒜香青豆(生产日期:2016年12月15日)检出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浏阳市永安镇湘思坊食品厂核查处置情况

  2017年7月,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涉嫌生产经营酸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为案由,对浏阳市永安镇湘思坊食品厂立案调查。经查,该产品在流通环节抽检,不合格抽检项目酸价与运输和储存有关。执法人员对该生产企业同类型产品进行抽检,经检验合格。2017年8月,将案由变更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案”。2017年9月,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浏阳市永安镇湘思坊食品厂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二、长沙市千百滋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核查处置情况

  2017年7月,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长沙市千百滋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立案调查。2017年9月,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认定该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蒜香青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132元,并处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经食品安全风险原因排查,长沙市千百滋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因储运不当导致上述食品不合格。2017年9月,长沙市千百滋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对抽检中发现的问题采取了严格控制储存等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特此通告。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7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