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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通告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的公告 (2017年第11期)

来源: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17-12-21 点击:679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201号)、《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205号),涉及我省2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苏宁易购伊品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太原伊品商贸有限公司)在苏宁易购(网站)销售的标称山西省寿阳县健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调味豆腐干,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0.0327g/kg,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不得检出。《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经查,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可以提供山西省寿阳县健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获悉不合格食品信息后核查商家已下架该产品,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审核义务。当地监管部门对苏宁易购平台上述产品的销售网址http://product.suning.com/0070137919/154309994.html进行复查,显示上述产品已停止销售。

  二、南京市江宁区东麒路农副产品物流中心蔬菜市场少合蔬菜批发部销售的芹菜,毒死蜱检出值为0.43m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05mg/kg)高出7.6倍。经查,经营者在内蒙古种植户处收购了芹菜11000kg,收购价格为2元/kg,用于对外销售。截至当地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之日,经营者已将所购进芹菜全部对外销售。经营者购进上述芹菜时,种植户未能提供供货的相关收据,经营者也不能提供种植户姓名。针对经营者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当地监管部门已责令其进行整改,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没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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