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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执行国家食药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17年第24期)

来源: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 2017-12-20 点击:76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我局近期执行国家食药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总体情况:本次公告的监督抽检信息共涉及7类食品553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543批次,不合格样品10批次。其中:蔬菜制品89批次,不合格1批次;调味品133批次,不合格2批次;炒货及坚果制品45批次,不合格2批次;饮料71批次,不合格3批次;罐头135批次,不合格1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12批次,不合格1批次;粮食加工品68批次,均合格。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检验项目、合格及不合格样品信息详见附件。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标称赣榆区班庄镇碧海天纯净水厂生产的碧海天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1CFU/250mL,13CFU/250mL,10CFU/250mL,17CFU/250mL,<1CFU/250mL,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国家白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宿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二)标称海州区晨阳食品厂生产的纯鲜虾酱及虾酱豆,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分别为1.6、1.5,标准规定不超过1.0。初检机构为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三)标称扬州九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血糯米罐头,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为0.1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为0.08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泰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四)标称徐州冰泽源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泉水之源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5CFU/250mL,9CFU/250mL,<1CFU/250mL,3CFU/250mL,<1CFU/250mL。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国家白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宿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五)标称连云港市宿城留云岭山泉水厂生产的留仙泉饮用纯净山泉水(纯净水),亚硝酸盐(以NO2-计)检出值为0.08mg/L,标准规定不超过0.005mg/L。检验机构为国家白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宿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六)标称无锡市云扬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菊花代用茶,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04g/kg,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江苏省茶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溧阳检测中心。

  (七)标称徐州市金地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金针菇(腌渍食用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12,标准规定不超过1.0。检验机构为江苏省有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八)标称镇江恒顺新型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凉醋豆(烘炒类),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4mg/g,标准规定不超过3mg/g。初检机构为扬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检验所;复检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九)标称镇江市先达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鱼皮花生(烘炒类),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1.16g/100g,标准规定不超过0.50g/100g。检验机构为扬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检验所。

  三、针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我局已要求企业所在地无锡、徐州、连云港、镇江、扬州等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核查处置,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架封存、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原因并进行整改。各有关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控制措施,3个月内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查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公告不合格食品时,请拨打12331投诉举报热线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公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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