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小餐饮经营许可中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鄂市监餐饮函〔2021〕60号)

来源: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1-04-16 点击:842

发布单位: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04-1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鄂市监餐饮函〔2021〕60号
实施日期: 2021-04-15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营造更优营商环境,优化小餐饮经营许可办理流程,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市监食经〔2018〕213号)精神,现就在小餐饮经营许可中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通知如下:

  一、告知承诺制涵义

  告知承诺制指申请人提出许可申请时,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提交材料与实际情况一致的,审批部门可以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二、适用范围

  对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新办、变更、延续、补发、注销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按照《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小餐饮的规模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三、办理程序

  1.告知。申请人提出小餐饮经营许可办理申请,具体承办的审批部门出示《小餐饮经营许可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适用范围、许可依据、法定条件、提交材料、违反承诺责任等内容(不得自行增加许可条件和提交材料)。

  2.承诺。申请人按照《小餐饮经营许可告知书》《小餐饮经营许可承诺书》进行自查,符合告知承诺要求的,做出承诺并提交材料。

  3.审批。审批部门依法组织审查: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实际情况与提交材料相符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直接发放《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经审查,申请人不符合告知承诺要求的,按一般程序办理。

  4.监管。审批部门将申请人许可数据推送至监管部门,由其纳入日常监督管理。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完善管理措施,确保小餐饮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有序有效开展。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接到审批部门推送许可数据后30个工作日内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小餐饮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情况。对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经限期整改后仍无法达到经营条件的,由市场监管部门通报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小餐饮经营许可,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处理。

  (三)落实主体责任。申请人应当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因申请人未如实承诺出现责任事故,由其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附件:1.小餐饮经营许可告知书

  2.小餐饮经营许可承诺书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3日

     附件:小餐饮经营许可告知书和承诺书.doc.doc


  附件1:小餐饮经营许可告知书

  为深化小餐饮经营许可改革,缩短许可时限,提高许可效率,我局决定在小餐饮经营许可工作中推行告知承诺制,现就有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告知承诺制涵义

  告知承诺制指申请人提出许可申请时,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提交材料与实际情况一致的,审批部门可以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二、适用范围

  对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新办、变更、延续、补发、注销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按照《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小餐饮的规模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三、许可依据

  《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湖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四、法定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与污染源保持25m以上的距离;

  (二)食品经营场所设在室内,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卫生间有效隔离,制作冷荤凉菜应当设置专用操作间;

  (三)食品处理区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材料贮存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四)具有与加工经营食品相适应的冷冻冷藏、排烟、防尘、防鼠、防虫害以及收集废水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五)加工操作场所设置专用清洗设施,其数量或者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

  (六)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七)禁止经营裱花类糕点、生食类水产品、自制生鲜乳饮品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五、提交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在线核验);

  (三)经营者身份证(在线核验)及联系方式;

  (四)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与安全设施等示意图。

  (五)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还需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包装材料证明,以及符合配送要求的设施设备等有关资料(运输车辆、容器等)。

  六、违反承诺责任

  请申请人慎重做出承诺,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查证经营条件。如存在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及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告知单位(盖章):                                                      申请人(签字和手印):

  年   月   日

  注:本告知书一式二份,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2:小餐饮经营许可承诺书

  申请人已全面阅读《小餐饮经营许可告知书》的内容,现作出以下承诺:

  一、已认真学习小餐饮经营许可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对从事小餐饮经营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法律义务和主体责任,已经全面知晓和理解,并承诺在经营过程中认真落实;

  二、已知晓并理解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四、未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五、主动在经营场所公开《小餐饮经营许可告知书》和《小餐饮经营许可承诺书》,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自愿承担因未履行承诺而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签字和手印):

 

  年   月   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二份,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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