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市监办发〔2021〕12号)

来源: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1-04-13 点击:869

发布单位: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04-1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云市监办发〔2021〕12 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省药监局,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所属事业单位: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 动方案〉实施方案》已经省市场监管局 2021 年第 2 次局务会审 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4 月 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建设 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21〕2 号),推进和服务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 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 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 发展理念,坚持平等准入、公正监管、开放有序、诚信守法原则,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市场准入、维护公平竞争、提升商品服 务质量、强化消费维权、推进综合协同监管、加强重点领域监管、 推进社会共治,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 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打下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1.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指导中国(昆明)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组建,支持中心如期投入运行。推动中国(云南)维权援助中心 建立,督导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三个片区维权援助工作 站设立,鼓励和支持各级维权援助工作站建设,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快速反应机制。组织开展“铁拳”“蓝天”专项整治,健 全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严厉打击群众反映强 烈、社会舆论关注、侵权假冒多发的重点领域、区域违法犯罪行 为。整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云南业务受理窗口”专利、商标等服 务资源,强化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申请实务培训与咨询指导, 提高专利、商标申请文件质量,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提高审查效率, 压缩审查时间奠定良好基础。(知识产权战略处、知识产权保护 处、知识产权促进处、知识产权服务处、执法稽查处按照职责分 工负责)
       2.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申请承办 2021 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 试,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为我省知识产权运营提供 人才保障。配合中国技术交易所、上海技术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等机构在云南开展业务,促进我省知识产权转让、许可等运 营服务业务的开展和水平的提高。(知识产权促进处、知识产权 服务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3.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0 年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 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 单)(2020 年版)》,落实“法无禁止即可入”“清单之外无审 批”。(登记注册处牵头,行政审批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推进企业注销登记便利化。优化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功能,拓展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按照市场监管总局《企业注销 指引》,针对现阶段企业注销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做好行政指导。 适时修订完善《云南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暂行规定》。(登记注 册处牵头,行政审批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全面强化公平竞争执法
       5.增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
认真落实《云南省公平 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公平竞争审查举报 处理和回应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 和回应机制,及时核查举报涉及的问题。强化公平竞争审查抽查 和监督考核,开展第三方评估,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入实施。 (两反处负责)
       6.加强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聚焦电商平台、公用企 业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严厉查处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行为。严厉查处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限制竞争行 为。坚决打破行政垄断,严厉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行为。聚焦民生热点和社会焦点,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 严厉打击仿冒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 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和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切实保 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两反处牵头,执法稽查处按照 职责分工负责)
       7.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继续做好企业登记身份管理实 名验证工作。落实《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加强企业名称禁限用词库管理。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规范的登记注册工作要 求,持续推进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工作,提高市场主体登记便利 度和规范度。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下放企业登记管辖权限, 实行属地登记管理。尊重企业意愿,支持企业跨区域办理迁移登 记。完善市场监管部门案件管辖、移送、执法协助、联合执法制 度,健全新型案件、疑难案件会商制度,畅通会商渠道,互通裁 量标准。(登记注册处、行政审批处、法规处、执法稽查处按照 职责分工负责)
       8.严厉查处涉企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组织开展涉企收费专项 检查,重点检查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退还情况,确保整 改到位。查处行政机关违反我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违规收取保 证金违规行为,减轻企业和群众不合理负担。督促指导商业银行 完善收费管理长效机制,持续规范商业银行收费行为。加强水电 气等公用事业领域价格监管,着力规范水电气等公用事业领域收 费行为。严格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及截留降电价政策红利 行为,开展环保电价政策执行情况检查。(价监处牵头,执法稽 查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面提升商品和服务质量
       9.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
。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持续推 进质量强省建设,加强全链条质量管理,提升质量整体水平。深 入开展中小企业质量技术服务,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推进质 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进一步完善质量激励政策,修订《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组织开展“质量月”活动,营 造浓厚质量发展氛围。(质量发展处牵头,质量监管处、标准处、 计量处、认证监管处、认可检测处、知识产权服务处按照职责分 工负责)
      10.完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鼓 励企业在国家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标 准信息。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加强对企业标准的 监督检查力度,提升企业标准质量水平。按照市场监管总局部署, 落实强制性产品调整为自我声明评价方式产品目录,加强对企业 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指导,加大对自我声明评价方式产品的监 管。(标准处、质量监管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1.督促企业落实缺陷消费品召回义务。严格落实缺陷产品 召回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加强产品伤害监测 与预防干预,强化缺陷调查和产品召回工作,督促企业落实缺陷 消费品召回义务。(质量发展处负责)
      12.优化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在我省重点优势产业领 域深入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引导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更 高质量的标准,营造“生产看领跑,消费选领跑”的氛围。(标 准处负责)
     13.进一步发挥品牌的引领作用。进一步推进在州、市建设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受理窗口,加大地理标志产品及地理标志商 标的宣传力度,做好地理标志产品及地理标志商标申请注册指导工作,鼓励和引导专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发挥服务功能,提供多元 化优质品牌建设服务。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 试点工作。组织开展中国品牌日活动。指导完善集体商标、证明 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围绕“八大产业”“三张牌”及其他重点产 业领域,打造一批特色鲜明、竞争力强、市场信誉好的区域品牌。 (知识产权战略处、知识产权保护处、知识产权促进处、知识产 权服务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全面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14.支持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公益诉讼
。支持省消费者协会 履行《消保法》赋予的代表受损害众多消费者提起诉讼的公益性 职责,依据最高法关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司法解释,发挥省 消协组织律师团作用,探索消费公益诉讼工作机制,强化对消费 公益诉讼审判指导,积极推进消费公益诉讼实践,切实维护消费 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消费环境建设处牵头,法规处、 省消协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5.快速调处解决消费纠纷。畅通 12315 消费投诉举报热线, 及时受理处理消费投诉举报。强化12315投诉举报数据分析运用, 加大“诉转案”力度。鼓励企业参与消费纠纷在线解决(ODR), 推进 12315 消费维权服务站建设,将消费纠纷化解在源头、化解 在企业。快速调处解决旅游消费纠纷,助力云南旅游产业转型升 级。支持消协组织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受理消费投诉,快速调解 消费纠纷。(消费环境建设处、投诉举报中心、省消协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6.探索建立消费投诉公示制度。学习借鉴有关省(直辖市、 自治区)消费投诉公示试点经验做法,结合云南实际,探索建立 适合我省的消费投诉公示制度,明确公示方式、公示内容、公示 渠道、公示程序、数据共享、经营主体纠错等机制,保障消费者 知情权,增强主动防范消费风险能力,促使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 主体责任,提高诚信守法经营意识,推动消费纠纷的源头治理。 (消费环境建设处牵头,投诉举报中心、省消协办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
    (六)创新推进综合协同监管
      17.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不断完善和严格执 行市场监管领域部门抽查事项清单、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动 态更新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统筹制订年度抽 查工作计划,拓展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 管覆盖范围,将更多事项纳入联合抽查范围,推进部门联合“双 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优化归集共享平台,完善归集共享 目录,健全归集共享机制,强化检查通报,加强政府部门间涉企 信息统一归集共享。(信用监管处牵头,有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
     18.强化平台经营者监管。规范和指导我省网络交易平台经 营者合法、合规经营,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坚持包容审慎和依 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加强监测和执法检查,加大对网络交易平台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推动我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网监处牵头,有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全面加强重点领域监管
      19.严守“四大安全”底线。
遵循“四个最严”要求,对食 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特殊领域 实行重点监管,确保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确保安全风 险可控。科学制定重点工业产品监管目录,提高监管靶向性,确 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省药监局,食品 安全监管、特种设备监管、产品质量监管等有关处室按照职责分 工负责)
      20.加强重点商品市场价格监管。密切关注粮、油、肉、蛋、 菜、奶等重点民生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动态,加强重大节日、重大 活动期间以及极端天气等特殊时期市场价格监管。发挥省级部门 价格工作会商机制作用,共享价格监测数据,完善价格监测与价 格监管联动机制。(价监处负责)
    (八)健全依法诚信的自律机制和社会共治共管机制
       21.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
将企业登记、企业年报、 行政许可等企业承诺事项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依据企业承 诺事项检查结果,建立完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机制,对履行 承诺不同信用级别的企业实行差别化监管。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机制,依法修复企业信用。梳理企业登记、企业年 报、行政许可等企业承诺事项,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依 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归集于企业名下,并向社 会公开。(信用监管处牵头,登记注册处、行政审批处、信息中 心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2.建立健全社会共治和监督机制。推进团体标准“培优” 工作,鼓励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求的先进团体标准。按照市场 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在全省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 诺制,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和认证机构发展。加强对投诉举 报数据分析结果运用,对发现恶意中伤生产经营者、扰乱正常市 场秩序的“打假”行为,探索建立生产经营者集体诉讼、公益诉 讼制度,在诉讼程序、庭审过程、举证责任等方面加强对守法经 营者的保护。(标准处、行政审批处、认可检测处、认证监管处、 消费环境建设处、法规处、投诉举报中心、省消协办按照职责分 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药监局、各州(市)市场监管局、 省局机关各处室(单位)要充分认识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要 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推进 各项工作。省局成立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责任处 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综合规 划处,加强统筹协调。各州(市)市场监管局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协调机制,层层抓好落实。(综合规划处牵头,有关处 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责任落实。省药监局、省局机关各责任处室(单 位)要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任务和目标,建立工作台账,细化工 作措施,尽快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逐项逐条抓落实。各州(市) 市场监管局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研究,周密部署,主动担 当,积极作为,扎实推进各项任务落实落地。(综合规划处牵头, 有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肃督促检查。省药监局、各州(市)市场监管局、 省局机关各处室(单位)要加强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地要及 时反馈方案实施情况,分析困难问题,总结实践成果,不断完善 工作措施。省药监局、各州(市)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 (单位)要每半年向省局领导小组书面报告一次进展情况,各级 要将方案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切实推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综合规划处牵头,有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4 月 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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