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工作的指导意见(晋林办草〔2021〕23号)

来源: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更新时间:2021-04-13 点击:1064

发布单位: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日期: 2021-04-0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晋林办草〔2021〕23号
实施日期: 2021-04-08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局直有关单位:

    草原是重要的陆地自然生态资源,对维护我省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禁牧休牧轮牧制度是草原生态保护的一项基本制度。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草原法》有关禁牧休牧轮牧制度,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一些地方禁牧休牧轮牧制度落实不到位、禁而不止、休而不息、轮而不限、监管弱化、虚化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草原生态资源的保护,依据《草原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以及《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山西省促进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发展条例》、《关于加强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决定》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草原生态资源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工作的重要意义

    禁牧是指实施时限一年以上禁止放牧利用草原的管理措施;休牧是指在一年内特定时期禁止放牧利用草原的管理措施;轮牧是指根据天然草产量确定载畜量,对轻、中度退化草地制定放牧时间,进行周期性轮牧的管理措施。禁牧休牧轮牧是加强我省草原生态保护修复的重要途径,是促进退化草原休养生息、加快恢复草原植被的主要措施,是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必然要求。各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从维护草原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得力措施,积极推进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工作。

    二、强化保障措施,不断提高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工作的成效

    (一)建立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基本制度

    《草原法》规定,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实行禁牧休牧制度。近些年,我省先后出台了《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山西省促进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发展条例》、《关于加强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和《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忻州、吕梁、临汾、运城积极推动立法,明确提出了禁牧休牧轮牧的具体内容和有效措施。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工作,加快和完善禁牧休牧轮牧相关法规制度建设,切实搞好顶层设计,用法规制度确保禁牧休牧轮牧工作的成效。

    (二)科学划定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区域

    草原禁牧休牧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工作。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相关部门,要因地制宜、科学划定禁牧区、休牧区和轮牧区。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的草原、生态脆弱区的草原、生态红线内禁止生产经营活动的草原以及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区的草原要依法实行禁牧。对禁牧区以外的草原应根据草原保护要求和生产利用方式开展季节性休牧和轮牧,并结合当地气象条件、牧草物候期科学确定季节性休牧的具体区域和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休牧期草原管理要同禁牧期管理执行同等的标准。要编绘县乡两级禁牧休牧轮牧草原分布图,明确禁牧休牧轮牧草原的四至界线、面积。草原面积较大的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积极促请当地人民政府,及时发布禁牧休牧令。禁牧休牧轮牧草原要设立明显的禁牧区、休牧区、轮牧区标志,明确范围、时间、措施、责任人等事项,便于农牧民知晓,便于社会监督。

    (三)加大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宣传力度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对《森林法》《草原法》《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山西省促进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发展条例》等涉及禁牧、休牧和轮牧规定,进行重点宣传解读,广泛深入宣传草原禁牧休牧轮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引导完善村规民约,将禁牧休牧轮牧等作为农牧区村规民约的重要内容,鼓励农牧民开展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积极向社会各界宣传禁牧休牧轮牧政策,引导农牧民自觉配合开展好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特别是要在禁牧休牧轮牧区主要路段、村口路口、人畜活动频繁等地段设立警示标志、标牌和界桩等设施,明确禁牧休牧轮牧的区域、期限。重点对养殖户、放牧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和重点监督,联合乡村两级签订告知书,明确相关责任和处罚措施,确保禁牧、休牧和轮牧政策落到实处。

    (四)不断提高草原管护人员的管理水平

    各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省直林局要不断加强对草原管护人员培训与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草地资源管护工作制度,科学设置草原管护人员岗位,明确草地资源管护工作职责,建立完善以结果为导向的管护目标考核责任制,不断提升管护能力,不断探索新形势下草原管护的形式,确保管护实效。

    (五)依法加强草原禁牧休牧轮牧的行政监督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把落实草原禁牧休牧轮牧作为林草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优化整合林草系统执法监督力量,落实草原禁牧休牧轮牧的执法监督责任。积极协调相关综合执法机构,争取支持,加强配合,形成执法合力;要层层压实责任,将禁牧休牧责任落实到乡、村、农户;要向社会公布禁牧休牧举报电话,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运用智能监控、无人机、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加强对草原的监管,弥补专业执法力量的不足。认真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轮牧制度,严厉打击破坏草原设施等违法行为,主动了解掌握牧户牲畜数量和超载情况,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草地资源安全和可持续利用。对违反禁牧休牧轮牧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工作有序开展

    (一)强化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工作,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尽快协调成立禁牧休牧轮牧工作领导组,全面负责禁牧休牧轮牧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排部署、宣传发动和督导检查,重点做好相关政策法规的研究,重点抓好林长制工作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牵头负责,亲自组织实施,把相关单位的职责明确到位,责任分工落实到位,任务安排部署到位,图班草班清晰到位,切实担负起草原生态保护重大责任,形成多级联动的组织保障体系,为实施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

    (二)搞好统筹协调

    为扎实有效推进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工作,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统筹协调、抓好政策落实,会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不断研究完善草原禁牧、休牧和轮牧工作的支持政策,形成分工明确、部门联动,责任到位、合力推进的良好氛围。草原禁牧休牧轮牧涉及农牧民的生产生活,要加强协调,联合相关部门做好草原生态保护政策的有效衔接,争取加大饲草料基地、舍饲棚圈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和饲草开发利用的推广和监督管理,为顺利开展禁牧休牧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三)加强政策保障

    草原禁牧休牧轮牧期间,各级要主动争取政府政策支持和经费投入保障,加强草原专业队伍建设。要积极推进草原确权承包,依法赋予农牧民长期稳定的草原承包经营权,为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工作奠定基础。要建立健全监测体系,为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区域、期限设定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及时掌握草原禁牧休牧轮牧成效,对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工作做出科学评价。

    (四)搞好经验总结

    各地要结合自身的实际,不断探索搞好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工作的路径,善于总结经验教训,敢于指导工作实践。实践中,有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上报,每年11月底,各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省直林局要将年度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工作总结报送省林草局草原管理处。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21年3月18日

    (此文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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