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检查有关事宜的通知(鲁农函字〔2021〕95号)

来源: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21-04-06 点击:757

发布单位: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日期: 2021-04-0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鲁农函字〔2021〕95号
实施日期: 2021-04-06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农业农村局,沿海市渔业主管局: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省人大常委会将以省、市、县三级联动方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检查,7月份举行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会议将听取审议省政府关于全省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全省食品安全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并以常委会联组会议形式开展专题询问。为做好相关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委托我厅在全省农业农村系统内开展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自查。请各市、县认真对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工作自查,并分别提交检查报告。市级检查报告由各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形成,包含种植业、渔业两种业态,其中沿海七市渔业情况由渔业主管局单独形成检查报告,每份报告字数控制在1500字以内。县级检查报告由各市农业农村局牵头选取辖区内1/3的县(市、区)提供,每份报告字数控制在800字以内。

  二、检查报告内容。检查报告包括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等内容。市、县报告均以反映问题为主,有实例、数据等支撑,市级报告需包含2018年以来市级及以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县级报告可以是对问题或实例的原汁原味描述。对问题的反映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部门职责落实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2)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3)食用农产品以及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方面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风险隐患;(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5)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等。

  请各市务必高度重视,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汇报,精心部署,认真做好自查和备查工作。省厅将组成调研组赴各市开展调研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市、县检查报告请各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后,以正式文件于4月15日前报送省农业农村厅质监处。

  省农业农村厅质监处联系人:邹晓琳;联系电话:0531-67866095;电子邮箱:sdsnytzjc@126.com。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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