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开展全区动物检疫监管自查调研工作的通知(内动卫监[2021]2号)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更新时间:2021-03-24 点击:998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发布日期: 2021-03-2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内动卫监[2021]2号
实施日期: 2021-03-23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二连浩特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满洲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近期,我区调往新疆的羊只在当地检测出小反刍兽疫,经自治区对新疆方面反馈的信息核查,发现我区个别官方兽医有违法违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的问题,内蒙古农牧厅高度重视,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动物检疫监管自查调研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查调研内容

    2018年以来,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动物检疫监管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包括苏木乡镇)现状;动物检疫依法规范实施情况;证章标志的使用管理情况;养殖场(户)、屠宰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附件1:自查调研提纲)

    二、自查调研范围方式

    (一)自治区本级自查调研。对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动物检疫监管相关规定本级的落实情况,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管理情况,官方兽医队伍培训情况等。

    自治区依据我区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统计分析出的动物检疫出证异常情况的旗县进行调研。

    (二)盟市自查调研。对本级和所属旗县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动物检疫监管相关规定情况,动物检疫电子出证、证章标志管理、官方兽医队伍管理及存在问题等进行自查调研,并提出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

    三、具体要求

    (一)各盟市旗县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要高度重视辖区内自查调研工作,成立工作组,专项推进,限时完成。并针对自查出的问题,要分析问题的根源,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实,形成自查报告,如实填报所附调查表,经主管领导签字后,于4月30日前上报自治区。

    (二)自治区调研组调研结束后提交调研报告及问题清单,并将问题清单反馈盟市限时整改。

    (三)自治区调研组要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党委政府相关规定和当地新冠疫情防控要求,轻车简从,求真务实,精干高效的开展工作。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十四五”开局之年,各地一定要提高政治站位、以高度的责任心、强有力的政治执行力,高质量的完成好此项工作。特别是在当前机构改革的关键时期,更不能有麻痹大意思想、松懈厌战情绪,一定要担当作为、履职尽责,做好动物检疫监管各项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畜产品安全事件。

    联系人:张福柱

    电话:138481843780471—2521389

    邮箱:664912466@qq.com

      附件

   1.自查调研提纲

    2.调查表(共5张表格)

    3.调研组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2021年3月23日

    附件1:

    自查调研提纲

    一、自查调研时间

    自治区调研和盟市自查在3月23日—4月20日期间完成。

    二、自查调研方式

    盟市自查调研组要同旗县、苏木乡镇有关领导、出证官方兽医、协检员及养殖场(户)、屠宰企业相关人员、贩运经纪人召开座谈会、查看档案资料等方式开展工作,要深入养殖场(户)、屠宰厂(点)、检疫申报点等场所实地调研了解相关问题(每个旗县现场走访的场所不少于2家),并认真做好工作记录。

    三、自查调研内容

    (一)自治区、盟市旗县自查内容

    1、自治区本级自查内容:

    (1)2018年以来,自治区本级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2号》(2018年)和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文件的落实执行情况;

    (2)自治区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的升级对接和利用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统计分析情况;

    (3)全区官方兽医人员的培训情况。

    2、盟市旗县自查内容:

    (1)2018年以来,盟市旗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2号》(2018年)和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

    (2)2018年以来,动物检疫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3)2018年以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工作经费落实情况,官方兽医工资福利落实情况,协检员待遇落实情况,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政策落实情况;

    (4)现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改革情况、苏木乡镇机构的设置隶属情况;

    (5)旗县出证官方兽医人员的管理、宣传培训情况;官方兽医人员违纪违法查处情况。

    (二)自治区、盟市现场调研内容

    1、动物检疫依法规范实施情况:

    (1)旗县产地检疫标准化动物检疫申报点的设置情况;

    (2)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牛羊检疫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内农牧医发〔2019〕244号)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生猪、牛、羊等反刍动物和禽类的产地检疫工作开展情况,牲畜交易市场的监管和出具动物检疫证明情况;

    (3)省际指定通道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建设、管理、运行、人员配置、存在问题等情况;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检疫审批情况,饲养动物的落地申报情况;

    (4)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2018年)和2019年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下发的《关于做好动物运输车辆备案工作的通知》贯彻落实情况;

    (5)出证官方兽医规范填写“三单五表”的情况;

    2、管理对象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

    (1)养殖场(户)养殖档案的建立情况,畜禽标识佩戴情况;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情况;动物的检疫申报等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

    (2)屠宰企业防疫消毒、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品质检验、非洲猪瘟自检等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有无向驻厂官方兽医提供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检疫场所等情况;

    (3)备案的动物运输车辆GPS设备安装使用、清洗消毒等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

    3、动物卫生证章标志使用管理情况

    (1)自治区农牧厅《转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动物检疫验讫证章和相关标志样式等有关要求的通知》(农牧厅办医[2019]26号)、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切实做好全区动物检疫和证章标志使用管理等工作的通知》(内动卫监[2020]6号)文件贯彻落实情况;

    (2)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的计划、订购、发放、签收、使用、保管、回收、销毁处理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畜禽标识的一次、二次发放工作是否规范情况;

    (3)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时填写畜禽标识的序列号是否为本旗县领取的号段内,动物所佩戴的畜禽标识序列号与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标注的畜禽标识序列号是否一致;各盟市旗县是否利用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开展了动物检疫出证风险评估工作;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工作。(审核:杨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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