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商务、盐业执法事项纳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的复函(浙政办函〔2021〕10号)

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1-03-15 点击:576

发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03-1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浙政办函〔2021〕10号
实施日期: 2021-03-15
状       态: 现行
备       注:

 

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你们《关于商务、盐业执法事项整合划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请示》(浙市监〔2020〕28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94项商务行政处罚事项、15项盐业行政处罚事项纳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由市场监管部门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二、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要按照整体智治、高效协同理念,制定改革配套制度,落实事项调整工作,强化监管措施,健全完善执法协作、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确保监管执法衔接有序。

    三、《浙江省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商务、盐业部分)》实行动态调整,根据调整的不同情形,按程序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附件:浙江省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商务、盐业部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商务、盐业执法事项纳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的复函.pdf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