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情况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更新时间:2020-09-18 点击:766

发布单位:中国人大网
发布日期: 20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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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共有37人次发言。现根据会议发言情况,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主要意见整理如下。

    出席人员普遍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对“一决定一法”实施情况开展全覆盖检查,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了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野生动物保护的工作思路。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有效遏制滥食及非法捕猎交易等行为,各项制度得到较好落实,工作成效明显。大家认为,执法检查报告紧扣决定和法律条文,坚持问题导向,总结工作全面客观,分析问题深入透彻,意见建议精准对症,是一个观点鲜明、重点突出、求真务实的好报告,希望国务院及有关方面认真研究处理。大家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依法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坚决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指导帮助养殖场户有序有效转产转型,形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审议中,大家还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意见建议。

    一、积极推动养殖场户转产转型

    许多出席人员指出,目前,哪些野生动物能养、哪些不能养的具体规定仍不够清晰,帮扶养殖企业转产转型政策还不够明确。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出台有关野生动物养殖的具体政策,指导地方做好养殖场户转产转型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养殖场户经济损失,保证靠“养殖脱贫”的群众不减收、不返贫。养殖场户反映补偿不足,转产转型有难度。按照《决定》精神和法律规定,对养殖场户转产转型应该给予补偿的,要多措并举、加大力度,确保补偿到位。有的出席人员指出,部分养殖户考虑把养殖野生动物转为药用,但相关生物制品标准和管理不够明确。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尽快完善非食用性野生动物养殖的相关政策,梳理非食用性利用特别是药用的养殖业需求,加快完善相关审批、检疫规定以及质量检测标准。


    二、尽快调整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名录

    部分出席人员指出,我国现行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繁多,而且更新不及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自1989年发布以来仅有两次微调,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三有”名录)2000年发布后至今未作调整。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层面名录重叠交叉,执行标准不统一。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现行名录予以优化整合,抓紧修改完善。有的出席人员提出,建议进一步加强高疫病风险物种管理。


    三、加强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管理

    有的出席人员提出,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国务院相关部门应当确定和发布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目前尚未出台。建议加快调查和划定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理顺野生动物栖息地与自然保护区关系,更好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有的出席人员指出,野生动物栖息地破碎化是导致我国野生动物资源减少或濒危的重要原因。应以建立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为契机,优化整合以野生动物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地,加强各种群之间的生态廊道建设。


    四、充足野生动物保护监管执法力量

    有的出席人员提出,一些地方的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力量不足,专业人才缺乏。建议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机构建设,配置专业人才,充实执法力量。

    有的出席人员指出,野生动物司法鉴定专业性强,目前能够承担这项工作的机构较少。当前活体野生动物鉴定机构少、周期长的问题不利于被查扣野生动物的寄养和放归,易发生“保护性伤害”,建议重视这一问题,研究采取有效措施。

    五、抓紧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

    有的出席人员提出,31个省(区、市)都就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作出决定或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建议对各地相关法规及实施情况进行梳理研究,提炼好做法好经验,为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提供参考。

    一些出席人员指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应持续加大法律普及宣传力度,推动人民群众移风易俗,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有的出席人员建议,《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将于明年在我国召开,应用好这一平台,广泛宣传近年来我国在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履行国际条约、开展国际合作的丰硕成果,展现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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