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为分类及公式期限相关规定》的编制说明

来源: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更新时间:2020-07-17 点击:944

发布单位: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0-07-1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三条和《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编制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工作的函》(京经信函[2020]160号)等规定,制定《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为分类及公式期限相关规定》。现将编制情况及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三条要求 市有关政府部门应根据市场主体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将本部门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区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制定相应目录及其公示期限,并向社会公布。

  二、主要内容

  综合考虑法定依据、违法情形、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处罚幅度等因素,采取“定档+分阶”方式,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为进行分类,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形成《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为分类及公示期限目录》。

  (一)确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档

  对各类违法行为根据违法性质和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档。属于法律法规明文禁止、存在主观恶意、可能涉刑(行政拘留)以及排放放射性物质等对环境危害大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档确定为A档;属于未进行备案、未建立台账、未及时公开数据等对环境危害较轻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档确定为 C档;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其他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档确定为B档。

  (二)划分行政处罚裁量阶

  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各类违法行为,在幅度范围内根据情节、频次等因素,划分行政处罚裁量阶。对已制定处罚裁量基准的违法行为,根据《北京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划分行政处罚裁量阶。对未制定自由裁量基准的违法行为,其行政处罚裁量阶视情形划分为情节较轻阶、情节一般阶及情节严重阶,并在文中制定划分行政处罚裁量阶的原则。

  (三)行政处罚行为分类及公示期限管理

  制定行政处罚分类和处罚公示期限原则。1.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档确定为A档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阶为情节较轻阶的,区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罚公示期限为12个月;行政处罚裁量阶为情节一般阶和情节严重阶的,区分为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公示期限分别为24个月和36个月。2.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档确定为B档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阶为情节较轻阶和情节一般阶的,区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罚公示期限分别为3个月和6个月;行政处罚裁量阶为情节严重阶的,区分为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公示期限12个月;3.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档确定为C档的违法行为,全部区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罚公示期限为3至6个月。4.处罚为定额罚款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档确定为A档的,区分为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公示期限为24个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档确定为其他档次的,区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罚公示期限为3至6个月。5.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不区分违法行为分类,不进行处罚信息公示。6.公示期届满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再公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除外。

  (四)公示期限的变更

  1.被处罚主体发现行政处罚信息不应当公示的,有权要求相关公示主体更正。

  2.被处罚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通过增加环保设施、参加环保公益慈善、对单位全体人员进行环境保护专题系列培训、主动进行生态损害修复等方式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在处罚公示期内,可向做出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缩短公示期。申请缩短公示期的被处罚主体应应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生态环境部门核实上述材料后,对照《行政处罚裁量档阶与违法行为分类对应关系表》,确定“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的期限。处罚公示期限为3个月和36个月的,不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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