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的通知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20-07-14 点击:1055

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发布日期: 2020-07-0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20-07-09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厅机关有关处局,厅属各有关事业单位,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自治区各省部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办质〔2020〕4号)要求,为进一步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成果,决定在全区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用药和非法添加行为,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20年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实施方案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2020年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深化食品安全改革意见和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强监管推进会议精神,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成果,强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重要成效,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根据农业农村部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方案要求,决定在全区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用药和非法添加行为,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针对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质量安全管控不规范、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非法添加物、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深挖根源,狠抓重点对象、重点产品和薄弱环节,坚持重拳出击、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一批违法案件,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着力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加大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小农户的安全用药教育培训力度,严格落实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制度,着力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行业"潜规则",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链条式质量安全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整治重点

  (一)"利剑1号"行动。以蔬菜、水果为重点产品,全面排查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户,严厉打击蔬菜、水果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农药的行为,采收时不遵守安全间隔期制度造成农药残留超标的行为,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行为。

  (二)"利剑2号"行动。以禽蛋、猪肉、牛肉、羊肉为重点产品,以蛋禽规模养殖场及养殖小区、年出栏10-100头的肉牛养殖场(户)、年出栏20-200只肉羊的养殖场(户)、牛羊屠宰企业为重点对象,严厉打击蛋禽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使用未批准在产蛋期使用的药物、使用未批准的农药类杀虫剂、不执行休药期规定、销售残留超标禽蛋等行为,肉牛及肉羊养殖、交易、运输、屠宰过程中非法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行为,未按规定落实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生猪私屠滥宰、屠宰销售病死猪、注水注药及无检疫证章、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等违法行为。

  (三)"利剑3号"行动。以水产养殖场、养殖户为重点对象,严厉打击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药物的行为,以及出塘时不遵守休药期规定造成兽药残留超标的行为;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兽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依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以及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添加兽药和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行为。

  三、工作措施

  (一)完善生产经营主体名录。一是完善生产主体名录。结合实际,对全区种植养殖农业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户、屠宰企业等,以县为单元,建立生产经营主体名录数据库,确保专项整治生产主体范围全覆盖。二是完善经营主体名录。进一步梳理全区各级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业投入品名录,了解掌握生产、销售动态情况,确保专项整治经营主体全覆盖。

  (二)规范种植养殖屠宰行为。一是强化主体责任。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落实生产记录制度,完善种植养殖用药档案;指导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小农户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建立健全用药记录。加快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推行力度,鼓励有条件的生产主体采取不同形式自主开具合格证。督促屠宰企业全面落实入场查验登记、待宰静养、"瘦肉精"自检、非洲猪瘟自检、肉品品质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车辆清洗消毒等制度。规范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样品处置,严禁相关生猪及其产品流入市场。二是强化主体培训。结合自治区高素质农民培训,利用田间学校、下乡检查等形式,依托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验检测、质量认证、农技推广、科研教学等机构,编制一批通俗易懂、方便实用的明白纸、口袋书、手机动漫等资料,加强安全生产用药宣传培训,提高种植养殖者质量安全意识。发挥全区农业社会化服务站、农机作业公司等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力量,加快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应用,培训一批技术骨干,提升科学选药用药能力。

  (三)加强风险隐患排查。一是强化风险监控。完善和落实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制度,明确责任人,加大排查力度,对易发生问题生产主体、产品种类重点监管。针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迅速反应,及时预警,主动设防,通过开展风险信息提示、生产技术指导、专项督查等方式及时进行查漏补缺,做到风险受控,防患于未然。二是强化分类排查。农药加强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保鲜剂、防腐剂,养殖环节使用未批准的农药类杀虫剂等问题隐患,一旦发现及时查处。兽药加强养殖环节发现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物质中属于未经审查批准的兽药,及时依法按照假兽药查处。严厉打击使用禁用兽药、超剂量超范围兽药、不执行休药期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畜禽产品和禽蛋的违法违规行为。其他不属于兽药存在安全隐患的的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物质,跟进开展监督抽查,查处违法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行为,并将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信息和线索移交其他相关部门。

  (三)加大监督抽查力度。严格比照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媒体报道和群众投诉举报,有针对性调整全区监督抽查方向,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飞行检查。对于监测合格率较低的地区和主产区以及风险隐患高、问题突出的农产品,提高监督抽查比例。严格不合格产品后续处理,及时销毁或无害化处理问题产品,依法查处相关企业和责任人,做到依法查处率100%,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强不合格产品通报,每个月至少通报1次。在抽查禁用药物及非法添加物的基础上,探索将常规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纳入监督抽查范围。

  (四)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强化检打联动,狠抓案件办理,对于发现的问题,要抽调精干人员开展执法案件办理,查清来源、涉及单位、责任人及原因,发现一个,查处一个,一查到底,形成严密的质量安全监督查处机制。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和不规范行为,要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督促整改到位;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打击、坚决查处。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严禁有案不移,一旦发现,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加强部门间协调合作,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对大案要案要一案一报、挂牌督办、限期办结。对发现涉及其他地区的问题农产品,要及时通报相关地区监管机构彻底追查,相关地区要积极配合。

  四、实施步骤

  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监督种植养殖者自查自纠与加强检查督促相结合,集中力量和时间,切实开展好"利剑"行动。

  (一)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6月上旬至10月下旬)。

  6月底前,开展生产经营销售环节集中排查,对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销售主体进行清理检查和暗查暗访,同时做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清理整顿。

  9月底前,完成全区第三季度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自治区有针对性开展200批次蔬菜、畜禽产品、禽蛋、水产品样品监督抽查任务和100个农药、兽药样品监督抽查任务。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完成100个蔬菜、畜禽产品、禽蛋、水产品样品监督抽查任务。

  10月底前,公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名单,在产屠宰企业100%按要求派驻官方兽医,100%检测非洲猪瘟。精准核实生猪屠宰企业信息,取缔不符合要求的屠宰企业。

  (二)指导督促阶段(2020年9月)。组织开展指导检查研,强化责任落实,督促各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利剑"行动落实情况、案件查处情况,抽查生产者规范用药情况以及农业投入品经营情况。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0年11月)。围绕"利剑"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对一些创新方式、典型案件等提炼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有效监管模式,加强宣传推广,推动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提升治理能力。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农产品安全问题专项整治"利剑"行动,是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专项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的重要内容,各行业部门及各市、县(区)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以高度的政治担当、坚决的斗争精神,以"四个最严"的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强化组织领导。继续延续2019年主题教育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机制,成立以党组书记、厅长为组长,分管厅领导为副组长,相关业务处局、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利剑"行动工作组,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设立工作组办公室,负责"利剑"行动统筹协调、推进落实等工作。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成立由负责同志挂帅,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种植、畜牧兽医、渔业、新闻宣传等机构参加的工作组,按照疫情风险防控的要求,加强工作力量,切实落实监管责任。

  (三)加强协调配合。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办案协作机制。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执法与种植、畜牧兽医、渔业主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共同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强化问题发现、监管和预警通报;农业综合执法部门要强化案件办理,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工作;种植、畜牧兽医、渔业行业部门加强生产过程安全用药的培训指导、监管等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检验检测部门要严格监测标准和程序,明确目标,即检即出。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持续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宣传栏、固定宣传标牌、电子显示屏、"明白纸、口袋书"、微信等多种形式,着重宣传"利剑"行动措施和成效,曝光典型案例,扩大覆盖面,提高群众知晓度,形成整治行动的强大声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敞开大门接受监督,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及时报送信息。建立固定的整治信息报送机制,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请于6月10日前报送1名联络员,并于每月25日前报送截至当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统计表(附件2)、问题发现查处台账(只报送农产品问题,不含农资问题,附件3),涉及的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农产品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2020年11月30日前报送整治工作总结(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统计表(只报送农产品,附件4)报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统一分析汇总。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将与年终农产品质量安全考核挂钩。

  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人:

  胡 涛:0951-5169611,E-mail:nxncpjgj@163.com

  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联系人:

  杨亚琦:0951-5169532,E-mail:nxncpjg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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