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

来源: 生态环境部 更新时间:2020-04-26 点击:1462

发布单位:生态环境部
发布日期: 2020-04-2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环办执法〔2020〕8号
实施日期: 2020-04-22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正确导向,聚焦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建立并组织实施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举报奖励的带动和示范作用。鼓励各地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因地制宜,注重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严格财务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二、完善举报奖励制度设计

    (一)实施奖励的部门一般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以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为主。

    (二)鼓励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员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一般应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对符合条件的实名举报人,除本人明确拒绝接受外,均应给予奖励。

    (三)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和生态环境重点问题,明确规定实施奖励的环境违法行为类型,并根据所举报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设定不同档次的奖励标准。对通过举报避免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或协助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等情形,可对举报人实施重奖。除物质奖励外,鼓励各地对举报人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四)各地要健全举报奖励工作内部管理制度,安排具备较强责任心和业务能力的专人负责,提高举报线索的分析研判能力,及时识别发现重大环境违法线索。对于疑难、复杂的举报线索可依托案件审查委员会、执法专家等,提高研判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原则上,重大环境违法线索由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查办。

    (五)各地要规范奖励发放程序,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提高举报奖励工作效率,优化、简化审核发放流程,减少获取不必要的个人信息,确保奖金足额发放。对实施重奖的,举报人就发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在合法基础上可以酌情考虑。鼓励探索使用电子支付等便捷方式发放奖金,方便举报人领取。

    (六)各地在实施举报奖励工作中,应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保密意识,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要严格保密。对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受理和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以及违规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挪用、侵吞举报奖励经费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对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单位索要财物,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强化组织保障和贯彻实施

    (一)加强制度保障。各地要高度重视举报奖励工作,将其作为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认真组织实施。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积极整合优化“12369”环保举报热线、微信、网络、来信、来访等平台或途径,做好举报受理、案件查处、实施奖励等相关工作衔接。

    (二)加强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积极协调推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加强奖励资金保障,实施奖励的部门要将举报奖励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依法使用举报奖励经费,接受监督。

    (三)强化宣传培训。各地应向社会公开当地举报奖励的有关规定、举报的途径和渠道。将举报奖励制度作为宣传工作重点,开展持续性宣传工作。针对普通公众,要通过新闻发布、网络新媒体传播、专题访谈等方式,组织通俗易懂、覆盖面广的宣传活动。对企业员工,可通过张贴海报、发放宣传册、集中培训等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解读。加大受理举报工作人员培训力度,进一步深化认识,提高政策运用能力,提升举报奖励制度实施效果。

    2020年6月底前,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实施举报奖励制度,并指导督促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在2020年年底前,建立实施举报奖励制度。我部将加强指导,对举报奖励工作成效显著的地方予以表扬。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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