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338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加强网络食品销售监管的建议)(食药监建〔2016〕52号)

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更新时间:2017-10-26 点击:1249

发布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 2016-08-1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建〔2016〕52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向惠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网络食品销售监管的建议收悉。现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工商总局答复如下: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互联网食品安全工作,多次进行专门部署。各相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一直积极做好网络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我局积极推动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主体审查及相关管理义务进行了规定,并在正在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对网络抽样检验等进行了规定。在此基础上,我局制定下发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总局令第27号),一是明确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的管辖职责和查处权限;二是明确了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且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经营食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等规定。同时对违反上述规定违法行为的处罚也进行了明确;三是进一步强化了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管理,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地省级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并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注备案信息;四是进一步细化了食品安全法设定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责任条款及严重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强化了法律责任。2016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对京东商城、1号店、天猫、当当网、亚马逊等大型网络平台销售食品的抽检工作,品种涉及24大类,5500批次;同时,将打击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作为重点工作之一,对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时调查核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互联网行业的主管部门,按照“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行业管理,强化域名、IP地址、网站等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严格落实网络实名制,发挥技术优势,为各部门开展互联网治理行动提供了有效保障,2015年处置食品药品方面的违法违规网站近百家。工商部门在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加强食品市场监管,查处食品经营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大力推进网安警务室建设,指导电商平台严格落实实名登记、先审后发、日志留存、违法关键词屏蔽过滤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其对网络违法犯罪的防范应对能力。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经济的迅猛发展,网络食品经营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日益密切,越来越成为关注的焦点。您提出的“完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推行食品安全集约化监管”“推进网络食品安全和管理信息公开制度”,“加强源头控制,发挥网络交易平台的自律监控作用”“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注重监管人才培养,加强监管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效能”“建立消费投诉处理机制,做好网售食品消费维权工作”等建议对下一步的工作很有借鉴意义。

  下一步,我们将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等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依法加强网络食品安全方面的相关工作。一是加快立法进程,在《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台《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文件,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亮证义务、网络订餐平台管理责任、送餐人员的个人卫生及配送过程的安全等要求进行进一步细化。同时,加强对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办案水平;二是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出台为契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网络食品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督促网络食品经营者落实主动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等信息公示义务;三是依法督促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履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义务;四是深入贯彻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托现有互联网基础资源数据,推动部门间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供更好的数据查询服务,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化、信息化水平;五是针对网络食品经营的违法失信问题,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整治等活动,齐抓共管,切实提高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整体效能;六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公益短信、手机APP、网站等媒体渠道,普及网络消费知识,全面提高社会公众网购食品的安全意识、认知水平和应对风险的能力;七是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有关网络食品的投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监二司,010-88331129。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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