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状态: | 现行 | 标准类型: | 国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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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分类号: | ICS分类: | ||
发布时间: | 2016-08-31 | 被代替标准号: | |
实施时间: | 2017-01-01 | 代替标准号: |
GB 10621-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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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口单位: | 发布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标准状态: | 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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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型: | 国家标准 |
国家分类号: | |
ICS分类: | |
发布时间: | 2016-08-31 |
实施时间: | 2017-01-01 |
被代替标准号: | |
代替标准号: |
GB 10621-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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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口单位: | |
发布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本标准代替GB 10621—2006《食品添加剂 液体二氧化碳》。
本标准与GB 10621—200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碳”;
——增加了固态二氧化碳、气态二氧化碳的指标要求;
——删除了酸度、乙醇、其他含氧有机物、磷化氢的指标要求;
——增加了环氧乙烷的指标要求;
——将碳氢化合物的项目名称修改为总挥发烃;
——修改了二氧化硫、总硫、苯、甲醇、乙醛、氯乙烯、油脂、蒸发残渣的检验方法;
——增加了水分的电容法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酒精发酵、碳酸盐煅烧、合成氨、乙烯催化氧化及煤气化工艺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气体为原料,经提纯、净化、干燥、冷却、加压等工序而制得的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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