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防止相关国家野禽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风险警示通告(2017年3号)

来源: 池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更新时间:2017-06-07 点击:1804

发布单位:质检总局
发布日期: 2017-04-2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17年3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近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网站公布比利时、芬兰、立陶宛、希腊、爱尔兰、黑山共和国、乌干达等国家野禽中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现发布风险警示通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以上国家输入观赏鸟和野生鸟类,停止签发观赏鸟和野生鸟类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来自以上国家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后(含发布之日)启运的观赏鸟和野生鸟类,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观赏鸟和野生鸟类,抵达中国口岸时需逐只抽样检测H5和H7亚型禽流感,合格的方可放行。

  三、加强对来自以上国家的运输工具、旅客携带物、邮寄物的检疫查验,禁止携带来自以上国家的观赏鸟和野生鸟类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今后再有野禽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国家,质检总局将以更新《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的方式进行通告,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本通报要求实施检疫。

  特此通告。

  质检总局

  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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